列为黑名单能通过尽早执行生效的裁判文书中确定的义务解除,或是人民法院及其实行完毕的,还可以消除。被法院纳入黑名单即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黑名单怎么解除
失信人黑名单消除方法如下:
1、和执行法官联络,把费用给法院,由法院再支付对方,支付完毕法院便会依据申请恢复黑名单。
2、与申请执行人达到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定执行完毕,然后向法院申请办理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清除。
各个人民法院应该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数据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公众公布。各个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示栏等其他方式给予公布,并可以采用新闻发布会或是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状况定期对社会公布。
1.撤销失信黑名单的途径之一是向法院提出申请。如果被执行人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或者法院已经执行完毕,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撤销黑名单。
2.被执行人如果认为自己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不正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申请人应是被执行人本人(对于自然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
3.另一种撤销黑名单的方式是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且履行完毕后,向法院申请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消除。这可能包括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如果人民法院审查后同意,则可以撤销。
4.可以从失信名单中删除的人群包括:
-已经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
-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人;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人。
5.如果被执行人想要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应当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审查后,如果认为申请理由成立,应当撤销失信信息。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具有特定情形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这些情形包括:
-已经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已执行完毕;
-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且法院同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无有效财产线索;
-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或终结执行。
7.如果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有纳入期限,那么在期限届满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如果被执行人后来又满足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
8.在依照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如果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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