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需遵循市场化原则。市场化原则强调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主要依靠市场力量形成信用产品的生产、交换与消费全过程。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需在公平竞争、自由交易的市场环境下进行,鼓励市场力量积极参与,推动信用产品的发展。
法治化原则是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石。法治经济要求企业信用体系在法律框架内运作,确保信用建设活动符合国家法律规范。同时,应根据地方实际制定相关法规条例,以民族区域自治为原则,推动信用状况的改善,确保信用体系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系统性原则强调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工程。这要求从多方面入手,调动各个部门、地方的积极性,形成合力。信用体系建设需涉及信用标准、评价、信息交换、信息消费以及市场管理等多个环节,通过综合治理,推动整体进展。
“三公”原则指公平、公正、公开。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信用评价环节应坚持公正原则,防止经济利益干扰评价结果。信用市场监管与对失信行为的处罚应秉持公平、公开原则,以促进企业整体信用水平的提升。通过“三公”原则的实施,确保信用体系的公正性和透明性,营造诚信经营的良好环境。
扩展资料
现代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没有成熟的信用社会就没有成熟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信用主体角度来看,社会信用体系由政府信用、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融合而成。其中政府信用是社会信用的基石,个人信用是社会信用的基础,而最关键、最活跃和最具影响力的是企业信用。因为,企业信用不仅在金融市场被投资人或贷款人所关注,而且在一般交易市场上也被多方重视,随着经济契约化的发展,企业信用将成为合作与交易的先决条件。因此,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中之重。
对于符合下列五种情形的企业,满足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展行税收法律责任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不予公在或停止公布,保持6个月或12个月在税务管理系统中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等条件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1、破产企业
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
2、失信主体
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3、D级纳税人
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4、其他失信行为
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5、保留上年底等级的
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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