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被执行人是指在过去某一时间段内,曾经被法院或其他法律机构判决需要履行某种法律义务或赔偿责任的个人或单位。当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法律判决履行其义务时,可能会被记录在相关法律执行系统中,形成历史被执行人的记录。
一、历史被执行人的含义
历史被执行人,顾名思义,指的是在历史上某一时期,因未履行法院或其他法律机构的判决而被列入执行名单的个人或单位。这些判决可能涉及金钱赔偿、行为履行等多种类型。一旦成为历史被执行人,这一记录将被保留在法律执行系统中,作为个人或单位信用评价的一部分。
二、历史被执行人的影响
历史被执行人的记录对个人或单位的信用和声誉具有重要影响。在金融领域,银行、信贷机构等在进行贷款审批时,往往会查询申请人的历史被执行人记录,以评估其信用状况。此外,在商业合作、招聘等方面,历史被执行人记录也可能成为考量因素之一。因此,避免成为历史被执行人对于维护个人或单位的信用和声誉至关重要。
三、如何避免成为历史被执行人
要避免成为历史被执行人,首先要遵守法律法规,确保自己的行为合法合规。其次,在涉及法律纠纷时,应积极与对方协商解决,避免走到法律执行阶段。如果确实需要履行法律判决,应按时足额履行义务,以免被列入执行名单。此外,对于已经存在的历史被执行人记录,应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或改善,如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履行未完成的义务等。
综上所述:
历史被执行人是指曾经被法院或其他法律机构判决需要履行法律义务或赔偿责任的个人或单位,其记录对个人或单位的信用和声誉具有重要影响。为避免成为历史被执行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并在涉及法律纠纷时寻求妥善解决方式。对于已经存在的历史被执行人记录,应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或改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和中止执行法》
第一条规定:
本法规定了执行程序的基本原则、执行措施和执行程序,适用于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活动。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接受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的执行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曾经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过的公民称为历史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终审判决作出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当事人。
在法院对于民事诉讼判决原告胜诉后,被告在赔偿问题上的法定时间内未完成判决书上所规定的赔偿金额而被法院强制执行赔偿,则称该被告为本次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和其它应当有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第二百二十八条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第二百三十三条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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