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支付宝蚂蚁花呗要上征信了,你准备好了吗?中,老妹和大家介绍了蚂蚁花呗2020年开始上征信了,但目前毕竟大部分朋友还没有上征信,因此,使用蚂蚁花呗逾期会影响的是我们的芝麻分。
我们都知道,对于上征信的借呗、微粒贷和有钱花来说,逾期是非常严重的征信信用污点。同样的,使用蚂蚁花呗逾期对芝麻分也是非常严重的伤害。
在这里,老妹补充下,芝麻分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积分,是一段时期内对个人信用的综合评分。
一、受疫情影响,芝麻分暂停调整
受疫情影响,很多朋友没有收入,导致信用卡、房贷、贷款等无法及时还上,因此很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都发布了延期通知,允许借款人/用户延期还款,且不会上征信。
当然,蚂蚁花呗也有类似规则:蚂蚁信用官方宣布自2月5日起,芝麻分暂停调整,期间所有因不可抗力产生的履约不便,不作为失信记录。
有暂停就有恢复。3月6日芝麻分即将恢复评估。
在暂停期内,如果因为疫情导致的花呗逾期,不会影响芝麻分;不过据芝麻信用表示,此期间内还是有无数人按时还款,坚持履约。
从后天开始,芝麻分也要“复工”了,也就是说1月和2月的账单大家要开始还了。按时还款守护自己的信用。
二、芝麻修复,为信用助力
除了这个之外,老妹发现支付宝又有了新动作:芝麻分恢复评估,主要是针对那些无意逾期的朋友。
比如说,你真的是不小心忘了还花呗,想起来的时候已经过了还款期;或者是一直是自动还款,没留意余额宝中资金不足了,就晚了一天……每一个“不小心”背后都有一颗想要“珍惜的新”,芝麻信用表示,无心之过不用怕,修复信任小伤口。
这就是芝麻信用开通修复功能的初心。芝麻修复,指的是芝麻信用记录逾期修复功能,适用于芝麻信用记录中2019年起、1000元以内、逾期不超过30天的花呗和备用金记录。
三、芝麻信用修复具体操作步骤
芝麻信用的修复非常简单,三步就可以完成。
第一步:选择一个需要修复的逾期记录(仅支持修复2019年后产生30天1000元以内的已结清逾期)
在这里,要注意,一定是已结清的逾期记录。
第二步:消耗芝麻粒并完成信用问答(所有逾期订单守约后才可以开始修复)
芝麻粒是芝麻用户在完成守约行为或信用任务之后获得的奖励,比如共享单车还车后,花呗按时还款等。另外积攒芝麻粒,还可以领取商家优惠券。
第三步:问答通过,修复完成(修复成功后,守约记录将更新)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芝麻分恢复评估中了解信用修复页面中提到,每个人可修复资格及修复次数由系统综合评估得出。
因此,如果想获得修复资格和修复次数,恐怕也是需要平时长时间的守约按时还款才可以,这样才能说明你确实是无心逾期还款的。
综上,我们可以发现,芝麻分修复也是针对于那些信用情况良好的朋友们的措施,如果你经常逾期,即便满足这次芝麻分修复的条件,也很可能是没有修复资格和修复次数的。
四、为什么守护记录修复成功了还显示已逾期
这是因为之前逾期还款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所以守约记录的详情页面依然会保留曾经逾期的标志,不过对应守约记录的主状态已经修复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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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信息修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以下简称“认定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以下简称“归集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公示,是指归集机构整合相关信用信息并记于信用主体名下后,对依法可公开的信息在信用网站进行集中统一公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失信信息,是指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以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设列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五条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以下统称“信用平台网站”)开展信用信息修复活动,适用本办法。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建立的信用信息系统开展信用信息修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对信用信息公示和修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信用信息修复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辖区内信用信息修复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信用信息修复相关工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修复的主要方式
第七条信用信息修复的方式包括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和修复其他失信信息。
第八条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认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信用主体从有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中移出。
第九条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是指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正在信用网站上公示的信用主体有关行政处罚信息终止公示。
第十条修复其他失信信息,按照认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建立信用信息修复制度的,由认定单位受理相关修复申请。尚未建立信用信息修复制度的领域,由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受理修复申请。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作出决定后,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更新相关信息。地方各级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配合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做好信用信息修复相关工作。
第三章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的修复
第十二条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申请由认定单位负责受理。
第十三条认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已建立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规定,审核决定是否同意将信用主体移出名单。
第十四条“信用中国”网站自收到认定单位共享的移出名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终止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第四章行政处罚公示信息的修复
第十五条以简易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不进行归集和公示。
以普通程序作出的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应当进行归集和公示。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其他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最短公示期届满后,方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终止公示。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信息,同一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多种处罚类型的,其公示期限以期限最长的类型为准。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起点以行政处罚作出时间为准。对自然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原则上不公示。
第十六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程序终结前,除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认定需要停止执行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不暂停公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终结后,行政处罚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原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将结果报送信用平台网站。信用平台网站应当自收到相关信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销或修改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信用平台网站对其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内容有误、公示期限不符合规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可以向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申诉。经核实符合申诉条件的,申诉结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反馈,信用平台网站应当及时更新信息。
第十八条提前终止公示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二)达到最短公示期限;
(三)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申请提前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的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意见,或者其他可说明相关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材料;
(二)信用承诺书。
第二十条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收到提前终止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信用主体予以补正,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第二十一条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可以提前终止公示;对不予提前终止公示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附带期限的惩戒措施的,在相关期限届满前,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提前终止公示。
第五章信用信息修复的协同联动
第二十三条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保障信用信息修复申请受理、审核确认、信息处理等流程线上运行。
第二十四条地方信用平台网站运行机构应当配合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做好工作协同和信息同步。
第二十五条信用平台网站与认定单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建立信用信息修复信息共享机制。信用平台网站应当自收到信用信息修复信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公示信息。信用平台网站应当在作出信用信息修复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修复信息共享至认定单位和相关系统。
第二十六条从“信用中国”网站获取失信信息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更新机制,确保与“信用中国”网站保持一致。信息不一致的,以“信用中国”网站信息为准。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对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信息更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及时更新修复信息的机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向其共享信息。
第六章信用信息修复的监督管理与诚信教育
第二十七条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信息修复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如有提供虚假材料、信用承诺严重不实或被行政机关认定为故意不履行承诺等行为,由受理申请的单位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认定单位及时共享,相关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三年并不得提前终止公示,三年内不得在信用平台网站申请信用信息修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修复的信用主体收取费用。有不按规定办理信用信息修复、直接或变相向信用主体收取费用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督促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改正。
第三十条充分发挥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等作用,及时阐释和解读信用信息修复政策。鼓励开展各类诚信宣传教育,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 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涉及信用平台网站的信用信息修复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停止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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