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修复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机制,是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重要环节,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的必然要求,是失信主体退出惩戒措施的制度保障。
作用是明确信用修复过程中各类主体责任的义务,建立健全跨部门信用修复的协调机制,逐步实现信用修复机制,对失信惩戒领域的全覆盖。
属地性培训班出具的证明材料可用于修复行政处罚机构所在地产生的行政处罚信息;全国性培训班出具的证明材料可用于修复全国范围内的行政处罚信息。可修复的信用修复对象为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针对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不可修复;
特别说明:信用修复对象仅针对于行政处罚,其他失信行为尚不涉及。
信用修复机制是一种允许失信主体实行自我纠复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这一机制的实施有利于鼓励和引导失信主体主动改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和提升信用水平,对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对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而言,由于生产经营规模小,一般不参与招标投标,也不需要到银行贷款,主动开展信用修复意愿不强,认为信用修复无关紧要。事实上,追求利益是企业的“终极目标”,企业失信后,面临着制多部门联合惩罚及信息公示,将直接减少其市场交易机会,甚至陷入经营困境,而信用修复制度允许失信企业恢复正常信用状态,从某种程度上可间接恢复、增加其市场交易机会,进而提高预期收益。
因此,包括小微企业在内的市场主体都要高度重视信用修复,维zhidao护好自身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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