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与征信记录是两个不同体系管辖的事项,失信被执行人属于法院司法体系的管辖,征信记录属于人民银行征信体系的管辖。征信记录应当保存5年是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并不是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删除后5年。
司法体系只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负责征信记录。已经履行完毕司法文书规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移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
征信体系负责征信信息的保存。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此条即是规定的征信记录的保存期限问题,与是否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关。但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扩展资料:
征信在促进信用经济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作用。
一是防范信用风险。征信降低了交易中参与各方的信息不对称,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交易风险,从而起到风险判断和揭示的作用。
二是扩大信用交易。征信解决了制约信用交易的瓶颈问题,促成信用交易的达成,促进金融信用产品和商业信用产品的创新,有效扩大信用交易的范围和方式,带动信用经济规模的扩张。
三是提高经济运行效率。通过专业化的信用信息服务,降低了交易中的信息收集成本,缩短了交易时间,拓宽了交易空间,提高了经济主体的运行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四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征信业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征信业有助于遏制不良信用行为的发生,使守信者利益得到更大的保障,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发展完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征信
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一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如果存在妨碍、抗拒执行的情况,时间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因此,用户刚好在执行的期限内还清了逾期的欠款,那么在履行三日内,用户的名字会从失信执行人名单里删除。因此,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恢复信用的时间需要两年。如果用户提前履约,那么个人信用就可以提前恢复。具体的恢复时间,要以提前还清欠款的时间为准。
2、个人征信恢复正常:失信人员还清欠款后,征信报告中的逾期记录、呆账记录、代偿记录等,会从还清逾期的欠款当天开始算起,5年以后不良记录由征信系统自动消除。不良记录删除后,用户的个人征信就会恢复正常,这时候个人征信恢复时间为五年。
失信人员恢复信用的重点在于还清欠款,如果没有还清欠款,首先名字会继续保留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其次个人征信中的逾期记录会一直保留。必须还清逾期的欠款,失信人员的信用才会恢复。已经成为失信人员,建议用户尽快还清逾期的欠款,这样才可以确保个人信用早日恢复。
失信人员的信用完全恢复后,用户后续需要继续保持良好的信用状态。按时还款、合理借贷、不过度消费,这样才可以长期保持良好的信用状态。失信人员恢复信用是个长期的过程,并不是还清所有欠款后,信用就可以立即恢复。长期积累良好的信用记录,才可以让用户的征信真正恢复到良好的状态。总结:失信人员恢复信用,个人名字从失信执行人名单里删除的时间,以具体还清欠款的时间为准,名字从失信执行人名单中删除是恢复信用的基础。至于个人征信报告,在还清逾期的欠款后,5年以后逾期记录会自动消除。征信中没有任何不良信用记录,个人信用就会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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