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人被告拿到判决后,根本是对法院的判决嗤之以鼻,没一点尊重,更没有一点主动执行的想法。他们依然我行我素,认为你法院判你的,我不遵守判决,反正我就是不还钱你还是拿我没办法。
在执行阶段,法院往往会将这类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即:老赖),目前的惩戒措施还是很全面的,想赖账就要承受来自失信的打击。
目前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主要限制有这些
首先,会对上了失信名单的人,在执行信息网进行登记,任何人都可以根据基本信息要查询到这些老赖。
然后,有的法院还会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渠道进行全面曝光,有的法院甚至打起了广告,在流量大的社交软件上进行展示。
当然对这些不要脸的人,还要进行限制才行: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除此之外,老赖不能再继续在经营中做老板,当董事,监事之类的高管,总之就是要从生活出行到工作学习进行限制。
真没钱限制不大,假没钱限制却不小
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对真正没有钱还的人,其实限制并不大,因为他们本身已经没有能力继续去做这些限制性行为。
而对于假没钱的人,这些人才是真正的老赖,限制就不小了。因为他们不仅要装作没钱的样子,还不能过上有钱人的生活,可以说是处处受限,生活,出行,投资,发展,甚至子女的教育和人生都会受到影响。
真正没钱的的人,只要积极主动的和法官说明情况,积极配合财产报告,还能征得谅解。而真正耍赖不还的人,除了这些限制,查实后还可以直接来个司法拘留!
情节严重的可以直接以拒不执行生效的判决裁定罪进行判刑。
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后还是早日摘帽为好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说白了,就是欠钱不还的事情被公开了,不仅你身边的亲朋好友会知道这个事情,你在生活中遇到的每一个人,只要想查查都会知道你有这样的劣迹,所以早日摘帽为好。
失信被执行人后银行都不会再贷一分钱给你,有的法院还会为老赖定制“贴心彩铃”,别人一打电话就播报,子女考公务员甚至会政审过不了。
这种事情用一间民间的话来说,就是躲得了初一,躲不过十五!只有早日摘帽是最好的办法。
人要脸,树要皮,不要真正走到绝路后才后悔要成为失信被执行人。
当然,就如前面所说,如果是真正的没有钱去偿还债务,这类人本不应该成为所谓的老赖,因为人都会因为创业或者突发事故而成为了还不钱的人。
但是如果是这样的情况,那么就要积极的协商,配合调查,主动交代财产情况,主动提交财产报告,主动提出还款方案,争取到法院和对方当事人的理解,避免上了失信被执行人。
虽然,对没有钱还的人来说,上了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看似影响不大,因为自己可能都用不到那些东西了,但这是一顶压在头上的帽子,不摘了的话对未来的发展和生活影响却是非常的大的。
解除失信名单的方法有:第一,主动向相关部门申请解除;第二,失信人员被纳入失信名单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后,可提前申请解除;第三,与申请人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义务者可提交撤销申请;第四,等待自动解除,一般期限为2年;第五,可向法院申请消除。
一、纳入失信名单的期限
1、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若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2、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二、纳入失信名单的后果
1.征信受影响
人民法院应当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失信名单信息,供相关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2.日常生活受影响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3.行业发展受影响
行业协会、商会会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同时,会与第三方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劝退等惩戒措施。
三、如何查询失信者名单
1.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2.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3.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4.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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