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诉讼理由成立,法院受理立案,法官依据与该案件相符合的核心证据定立案由。
法官在判决书下达后,若将一个案件分立成多个案件来处理,通常会把同一案件另立成一案来变更案由。可见司法犯罪的作案手段极其高明,他们利用法律和职权,事先规避枉法判决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风险,致使受害方在维权申诉程序中屡屡遭受层层阻力,因困惑于其中。
民间总有些说不清道不明的种种冤假错案,那都是法匪们精心制作的一场场闹剧~看那幕后乌云时不时地掀起一阵阵狂风巨浪,强行在瞬间将苍天下弱小老百姓的所有财产袭卷一空。
唯一生活栖息之地被不法之徒侵权霸占了,已无家可归的人呐!你是多么的坚强,还这么勇敢地正立在人群之中与之邪恶较量一番啊!
法律分析:关于个案案由的变更。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审查阶段,可以根据原告诉讼请求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确定相应的个案案由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经审理发现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个案案由。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相应变更个案案由。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事案件案由规定通知》第二条关于《案由规定》修改所遵循的原则一是严格依法原则。本次修改的具体案由均具有实体法和程序法依据,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的有关规定。二是必要性原则。本次修改是以保持案由运行体系稳定为前提,对于必须增加、调整的案由作相应修改,尤其是对照民法典的新增制度和重大修改内容,增加、变更部分具体案由,并根据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需要完善部分具体案由,对案由编排体系不作大的调整。民法典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将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司法实践,继续细化完善民法典新增制度案由,特别是第四级案由。对本次未作修改的部分原有案由,届时一并修改。三是实用性原则。案由体系是在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基础上,充分考虑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实践以及司法统计的需要而编排的,本次修改更加注重案由的简洁明了、方便实用,既便于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也便于人民法院进行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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