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抚养费民事判决书驳回的情况,需区分不同原因分别对待。若判决因缺乏事实根据驳回原告请求,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需引用该法条说明原告有责任提供证据。若无足够证据证明主张,原告之诉难以得到支持。对于因无事实根据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中应引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对于判决因超过诉讼请求而驳回的情况,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法律的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各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规定。这要求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原告请求被告承担的责任超出法律规定,对于超出部分的请求应予以驳回。
在判决书涉及因无法律依据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时,需关注原告请求被告承担的民事责任是否超过被告应承担的范围。若超出,则对于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应直接引用相关规定驳回。在判决被告承担特定民事责任时,若原告请求被告承担其他责任,且这些责任不在被告应承担的范围之内,则应引用相关条款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总之,针对抚养费民事判决书驳回的不同原因,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判决逻辑,合理引用相关条文,确保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同时,注意判决书的条理性,清晰表述驳回原因和法律依据,保障各方权益,促进法律公正的实现。
我国的诉讼法是两审终审制。如果认为有错案的话,只能通过再审程序了。
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提起再审的主体有当事人、人民法院和检察院。
关于当事人的规定: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关于法院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本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可以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扩展资料:《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
第七条各类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错案责任:
(一)违反规定私自办理案件或内外勾结制造假案的;
(二)毁弃、篡改、隐匿、伪造证据或指使、帮助他人作伪证,导致裁判错误的;
(三)私自制作诉讼、执行文书的,或者制作诉讼文书时,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或者因重大工作过失导致诉讼文书主文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报告案情时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裁判错误的;
(五)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
(六)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措施或其他强制措施的,以及因在采取上述措施中有重大工作过失而造成案件当事人、案外人或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或因重大过失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被审判委员会确认为错案的。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错案责任:
(一)因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或对法律法规、事实证据理解和认识上存在偏差的;
(二)在二审或审判监督程序中,当事人提供新证据致使案件事实发生变化的;
(三)因国家法律的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改变裁判的;
(四)其他经审判委员会依法确认不构成错案的情形。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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