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还用规定吗,审判员就是法官,法官就是审判员。两个名字,同一个事情,在判决书上,最后一页的落款处,如果是简易程序的案件,会有审判员和名字。如果是普通程序的,会有审判长,审判员的名字。或者是审判软和陪审员的名字。
所以,案件就是由审判员审理的,判决书也是由审判员出具的。
法律分析:一审案件普通程序六个月内结案,简易程序三个月内结案,二审案件三个月内结案。如果法院在此期限内迟迟不下判决或者已超审限,可以直接去找审理案件法院的院领导反映情况;也可以去人大、政法委员会投诉;还可以向上级法院、检察院投诉,督促他们按审限下判决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