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良记录修复被执行人删除找谁处理案件有效果吗怎么办理,被执行人删除后征信上还有体现吗

按照问题,这是属于执行和解的问题,案件到执行局了,被执行人可以找原告协商。

被执行人删除找谁处理案件有效果吗怎么办理,被执行人删除后征信上还有体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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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与原告协商是属于和解。和解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审判过程中的诉讼,另一种是指诉讼外和解,其中,诉讼外和解又分成执行和解和执行外和解。被执行人与原告协商是属于诉讼外和解,如果有法院参与的情形下,是属于执行和解,没有法院的参与,是属于执行外和解。执行和解的效力要比执行外和解的效力高,执行和解需要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执行和解协议书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协商且提交给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如果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是口头协议,则需要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并且各方当事人均签字盖章。如果被执行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裁判,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外和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无效的,被执行人不能依和解协议对抗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第三条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四条委托代理人代为执行和解,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五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执行和解协议,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变更后的协议,或者由执行人员将变更后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条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第七条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情形的,债务人可以依法向有关机构申请提存;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给付金钱的,债务人也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提存。

第八条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

(一)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

(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

(四)其他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情形。

第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恢复执行或者不予恢复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

第十三条恢复执行后,对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执行法院受理后,可以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转为诉讼中的保全措施。

第十五条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损害的,可以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和解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后,申请执行人可以据此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以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为由提起诉讼的,不影响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第十七条恢复执行后,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部分应当依法扣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扣除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

第十八条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且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

第十九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倘若找不到失信执行人,建议决不能舍弃推行,我们知道,民事权利是可以放弃的,倘若放弃推行,就意味着以后不能再恢复执行。这样做,对失信执行人来讲是求之不得。一般执行法官在各个方面找不到推行线索下,只有建议申请人暂时中止推行,等有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则不可能要申请人放弃推行。法院执行难是全国各地的状况。

但目前早已慢慢得到减轻,在我国中国人诚信友善管理体系还会继续建立。不轻言放弃是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既然选择提起诉讼方法解决,就一定锲而不舍。法院明确指出让申请人放弃推行的主要原因是:为了提高执行案件的结案率。根据各个方面检索,失信执行人失踪,关键可以分辨,这一案子短期内是无法结案了,对于执行法官来讲,落实率就达不了指标。

因此,才可以产生法官劝你放弃推行的事。放弃推行意味着着程序执行的完毕,过后也不会再修补,属于不正常的立案侦查方式。在司法实践中,找不到失信执行人,失信执行人下落不明,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待中止执行的状况消散后,被上诉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变更一下彼此的见解,正常的的来讲法院是不大可能积极主动使你放弃你自己的一些分配权。

但是根据民诉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法院强制执行整个过程当中,倘若失信执行人外出务工,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那般人民法院可以规定根据申请人的一个申办来对案件进行一个临时性的终止。民事诉讼以其造成法定事由的经法院判决书可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倘若终断的状况消散后,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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