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失信将无法领取政府补贴。
日前,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关于明确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单位对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实施行政处罚程序后,应启动失信对象重点关注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认定工作。根据《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清单(2018版)》,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属于较重失信行为的,应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属于严重失信行为的应列入“黑名单”。
涉电力领域市场主体划定
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中对涉电力领域市场主体进行了规范说明,并对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电力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企业、电能服务企业、电力设备供应企业等内容列出了15个大项包含57个小项的详细认定标准。
认定标准
涉电力领域市场主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未取得许可从事相关业务、涂改许可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进入市场,未按要求及时变更注册信息和用户登记信息,且拒不整改;
2.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
3.在其他领域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列入相关“黑名单”;
4.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等法律处罚,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
发电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未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未服从电力调度管理;
2.经审核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自备电厂,未足额缴纳政府性基金及政策性交叉补贴;
3.违反相关规定,建设电厂向用户直接供电的专用线路,以及与其参与投资的增量配电网络连接的专用线路。
售电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超出准入条件规定的售电量范围开展售电业务;
2.未承担保密义务,违规泄露用户信息。
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存在违约用电、窃电或者破坏电力设施行为;
2.存在用电安全隐患等影响电力安全稳定运行或威胁人身安全的行为;
3.以各种形式逃缴、拒缴和拖欠政府性基金或政策性交叉补贴。
电网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
2.未严格落实电网安全责任,供电质量未达到承诺标准;
3.未做到对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及其他电网企业的无歧视公平接入;
4.存在干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之间相互自主选择的行为。
电力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转让、出租出借、借用挂靠、涂改、伪造许可资质(资格)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2.超越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3.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4.将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5.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隐患,经督查不及时整改;
6.未按核准文件确定的招标方式开展招标;
7.发生因工程安全质量问题引发的较大安全责任事故;
8.严重违反合同约定。
电能服务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提供的平台或产品问题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
2.拒不处理客户投诉;
3.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扰乱市场秩序;
4.骗取国家政府补贴。
电力设备供应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降低产品设计标准、偷工减料,或在生产制造过程中使用伪劣原材料、组部件以次充好;
2.在施工(建筑、安装等)、调试或运行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发生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
3.不能安全稳定运行或技术、质量等性能指标与设计值出现重大偏差,且无法通过进一步调试和正常维护得到解决;
4.存在商业行贿受贿行为,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务或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
涉电力领域市场主体在电力市场交易方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无故未履行市场交易合同或具有法律效力的交易意向;
2.未按时进行交易结算,拖欠电费;
3.恶意串通、操纵市场或变相操纵市场;
4.提供虚假信息,违规发布信息,或未按规定披露、提供信息;
5.违反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开展交易。
涉电力领域市场主体在电力规划设计、政策标准执行及项目合作、建设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未按照规划总量进行产能布局、重复建设、开发利用效率低下、发展失衡,违反相关优选原则;
2.选择性执行或变相、消极、错误执行国家有关能源政策;
3.违反电力行业标准化工作有关强制性规定或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情况不达标;
4.新建电力项目违法违规转让开展前期工作资格或核准文件;
5.违法违规变更新建项目投资主体;
6.需核准的电力项目未经核准先行开工建设,或者未按核准文件规定建设;
7.电力项目存在超容量建设、停产整顿项目继续建设、为争取国家补贴指标而虚拟项目、以资源综合利用名义建设低效项目等情形。
涉电力领域市场主体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节能减排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规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10人(含)以上;
2.发生《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所规定的重大电力安全事故;
3.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4.发生暴力抗法的行为,或未按时完成行政执法指令;
5.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6.经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
7.在电力、核电厂等领域未按国家要求有效落实应急管理责任;未建立电力应急指挥体系,未制定电力安全应急预案,不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
8.未按规定安装、运行环保设备,污染物排放不符合环保标准和规定,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和相关备查资料;
9.阻碍、抗拒依法实施的节能监管,情节严重或隐匿、拒不提供相关资料。
在许可监管中发现涉电力领域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出租出借或借用挂靠许可资质;
2.超出许可范围或者超过许可期限从事相关业务且限期未完成整改;
3.不具备许可条件仍从事相关业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许可变更或注销且限期内未完成整改;
4.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
市场主体具有相关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重点关注名单,通过约谈、提醒、下达整改函等方式督促整改。
市场主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未能在整改期限完成整改并退出,或无明确整改期限的未能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退出,或一年内3次或3次以上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断卡惩戒可以去公安局解除,具体如下:
1、公安机关在面向社会发放惩戒名单前会下发相应的文件,如果用户的名字在文件里面,需要第一时间前往所在地派出所进行登记,对于不知情或者并未犯下重大过错的用户,警方会实施批评和教育,并不会实施惩戒;
2、运用手机卡和银行卡实施了违法违规行为的用户,是没有办法消除惩戒的,只能承担相应的后果,为个人的行为负责;
3、不知情或者并未犯下重大过错的用户如果错过了登记的时间,只能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述,把事情的经过述说清楚,并请求警方的谅解。
断卡惩戒名单的解除方法:
1、信用惩戒。中国人民银行将相关信息录入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违法违规记录到个人征信报告,将在一定时间内影响相关人员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
2、限制业务。5年内暂停相关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也就是说,相关单位和个人5年内不能使用银行卡在ATM机存取款、不能使用网银、手机银行转账,不能刷卡购物,不能通过购物网站快捷支付;
3、严管账户。银行和支付机构5年内不得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新开账户。惩戒期满申请开户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加大审核力度;
4、法律处分。非法买卖个人银行账户和企业对公账户,除受到上述惩戒外,还可能涉嫌法律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甚至构成诈骗罪,可能给个人带来牢狱之灾。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在面向社会发放惩戒名单前会下发相应的文件,如果用户的名字在文件里面,需要第一时间前往所在地派出所进行登记,对于不知情或者并未犯下重大过错的用户,警方会实施批评和教育,并不会实施惩戒。
【法律依据】: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
(三)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五)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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