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所购买的房屋在另案中被人民法院依法保全查封,购房者对该房屋上的权利必然会受到影响。如果购房者对人民法院的司法查封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该审查购房者的权利是否应该受到保护。以下分两种情况进行讨论:
1、如果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优先于保全查封,购房者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经购买了该房屋,应该优先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因房屋被保全查封而妨碍购房者办理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的,购房者可以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该按照前述处理原则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对查封予以解除,异议不成立的,予以驳回。
2、人民法院对房屋予以查封保全后,购房人与出卖人以查封房屋为标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由于司法查封的绝对效力,查封标的物在查封期间禁止处分和流通,双方的行为均为违法行为,除买卖合同因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外,其行为还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里要说的是,在涉及同一标的的房屋上并存工程款优先权、所有权、抵押权、被安置权等诸方面权利的处理中,迄今为止,在审判环节中尚没有有效的衔接和协调处理的手段和程序规定,对此问题的协调解决一般也都是执行过程中根据上述处理意见和原则妥善处理。不同的受案法院在审判、查封保全、强制执行中,对购房者所购房产采取相应措施时,应相互沟通,协调处理。案件可以移送管辖的应该及时移送;可以合并审理和并案执行的宜合并审理和并案执行;需要协调处理的,应积极与受案法院协商或者上报上级法院协调处理,已避免司法冲突,产生不良社会后果。
失信人信用状况不佳,不可以贷款买房。失信被执行人是限制了他们的高消费行为,而贷款买房需要向银行提供信用证明,既然被列为失信人即贷款不会被批。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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