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良记录修复撤销民事判决书的条件有哪些呢怎么写的范文,撤销民事判决书什么意思

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的一种重要法律文书,是法院在案件审结后,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实体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结论。它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判决书具有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权威性,判决结论是国家意志的体现,非合议庭成员意见,亦非独任审判员意志。二是判决书调整的是当事人之间具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解决的是案件的具体争议问题。三是判决书具有证明性,是向双方当事人证明判决结果的合法性、公正性,是针对具体纠纷就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对当事人及社会的一个客观合理回答。四是判决书起到公开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公民知法、懂法、守法的作用。不仅使当事人而且使所有阅读判决书的人都知道胜诉者的根据,败诉者的原因,知道法律法规对某一具体问题的具体规定。一、民事判决书应当反映诉辩式的审判过程。应将诉方与辩方的请求及为支持请求的主要事实、理由写清楚,写完整。既不能完全照录,也不能归纳过于简单,造成偏离当事人本来的主张及理由,对于其中内容重复、层次不清,可以作适当调整和归纳,要准确表达当事人的意思。对书状中的侮辱性、攻击性语言,决不能写到判决书里。二、民事判决书应有针对性的反映当事人举证、质证情况和法院认证意见。在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一栏里,通常是将当事人提供的所有证据分类加以表述并言明其要证明的问题,这样表达罗列从整体上来说也未尚不可,但判决书是针对当事人之间争执的具体纠纷依据事实和法律所下的结论,对当事人提供的全部证据予以列举没有必要。实践中,有一部分当事人对如何举证不懂,不知道为了胜诉如何提供证据,往往将手中的一切证据都提交法庭,无论它是否支持自己的主张,习惯性的认为证据越多越好。其实不然,能支持其主张的一个充分必要证据就可以了,提供的证据再多,如果与其请求没有必然联系也不能支持其主张。所以,法院在列举当事人的证据时,不应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全部列出,而只应列举能支持其主张的证据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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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习惯做法是,凡是当事人提出的异议都列举上,无论它与认定事实或定案有无关系,这是一种误解。当事人的水平有高低,认识能力和法律意识不一样,有的异议直接击中了证据不能成立或不能作为证据认定的要害,有的说了多方面的异议也不能否定证据的证明效力,因此,这就要求我们在制作民事判决书时参照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根据认定证据的规则,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筛选,有针对性地列举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而不是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泛泛列举。

法院认证是法院就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否支持其主张所作的认定。实践中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法院完全依据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对证据加以认定;二是法院参照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并结合证据规则、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予以认定;三是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或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而该证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因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知道有此规定才未提出异议,这样法院就应依据法律、法规来确定该证据不具有证据效力。另外,在目前民事判决书法院认证部分往往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或具有证据效力不加以明确表述,而仅表述为当事人的异议是否成立,或能否得到支持,这种表述不确切,没有将证据与能否作为定案依据直接联系起来,因为严格地来说异议是否成立不能直接得出证据是否有效或是否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三、关于法院认证在判决书中,应表述为:“经庭审质证,本远对本案的证据认证如下”。查明部分应表述为“本院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理由是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也需法院认定以后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提出异议的证据,更需法院依据证据规则、具体案情作是否有效的认定,这样才能够认定案件事实。所以应先这样表述。关于查明部分首语的表述,实践中,有的案件当事人没有提供证据,或虽提供了证据却无效力,但当事人陈述清楚,对方当事人完全认可,所以既要表述“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有要表述“当事人陈述”,或者针对具体案情,无证据的或证据无效力的表示为“本院依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有有效证据的,可按上述表示。(因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在判决书中的诉称、编程、举证、质证部分不显示,而在认定的案件事实中却不能不加以表述)。四、判决理由应做到说理、论证透彻有力。

判决理由是民事判决书中承接案件事实与判决主文的关键部分,是判决书的灵魂,如果说认定事实部分是摆事实,那么判决理由就是讲道理。但在目前的民事判决中确实存在不少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说理不准,没有针对诉讼各方当事人的主张及个案的具体情况来分析说理。二是说理不全,没有对诉讼各方当事人的主要证据、观点及与判决有关的问题做出全面的分析,而只就法官认为可以公开的理由予以说明。三是说理简单不透彻,看不到对证据的分析、认定、采信与否,将认定与说理混为一体。要想克服纠正上述问题,独任法官或合议庭成员在写判决理由时,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要有针对性,不能无的放矢,凡是当事人争执的主要问题,或判决所依据的法律及适用法律的理由都要把道理说透说全。要做到层次分明、条理清楚、用词准确恰当、法言法语,不能有损民事判决的严肃性、权威性。

五、民事判决书的整体思路。

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主文是法院对当事人争执的诉讼事项所作的结论,它的先后顺序是:判决主文来源于判决理由和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判决理由的产生和适用某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来源于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而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则来源于当事人陈述和法院认证。简言之判决主文源于判决理由,判决理由源于认定事实,认定事实源于当事人陈述和法院认证。这就要求民事判决书制作者在制作判决书时或在判决书制作完毕后要正思和反思,正思审查法院是否将当事人提供的主要证据予以认证,认定的事实是否完全包括了所有认证和当事人陈述,判决理由是否将当事人的诉讼主要争执点进行分析,说理是否全面、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判决主文的认定在判决理由里是否说理论证透彻,是否存在漏判,对裁判文书反思审查与正思审查道理相同,不再赘述。

什么是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有什么作用?民事判决书的格式是什么?民事判决书怎么写?下面是整理的民事判决书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一、民事判决书概念及作用

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中,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作出处理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审结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就解决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争议而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最重要的民事裁判文书之一,它是按第一审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制作的民事判决书。

制作好一审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民事判决书制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能否准确运用法律,合理地解决好当事人的诉讼纠纷,关系到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质量。因此必须依照法律,按照法院诉讼文书格式样本的规定,认真负责地制作。力求叙事清楚,说理透彻,结论明确,格式规范,文字简洁,通俗易懂。

二、民事判决书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文书格式的要求,此判决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一)首部

1.标题

分两行书写,第一行写法院名称(基层法院应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第二行写文书种类,即“民事判决书”。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写编号,表述为“[年度]×民初字第××号”。如系经济纠纷案件,案件性质代字为“经”字。

3.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

①原告:如系公民提起诉讼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址等。如系法人提起诉讼的,应写明单位的全称和所在地址;然后另起一行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起反诉的,在判决书中还应表明各自当事人在反诉中的称谓,如“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应写明是何种诉讼代理人,应具体写明其称谓:系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是委托代理人,然后写明其姓名等基本情况。②被告:除称谓为被告以外,其他基本情况写法同原告相同。③第三人:写明其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填写这个项目在写作上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原告起诉后被告反诉的,应在本诉称谓后用括号注明其反诉称谓。如“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

第二,对当事人的认定要准确。

有的判决书中将未成年的人不列为诉讼当事人,而将其法定代理人列为当事人,这是不对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有诉讼权力能力的人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未成年的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但它是具有民事诉讼权力能力的,当他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是他给别人造成损失时,受侵害或者损害了他人的未成年人就是当然的权力义务主体,因而他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当然,由于其缺乏行为能力,他们的民事活动应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但这并不是说代理人就成了当事人,他的责任仅仅是代替未成年人的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而已。

第三,书写项目要完整。

填写该项内容必须按照原告、原告代理人、被告、被告代理人、第三人、第三人代理人的顺序逐一写述,不要遗漏。有的民事案件,有第三人参与诉讼,但判决书中却未将其写入,这就使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得不到正确体现,影响了其诉讼权利的行使。此外,法人参加诉讼的,该栏目填写时也必须完整。

有些判决书中在原告或被告栏目中只写单位的名称、代理人的名称,却不写其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也有的案件由于其法定代表人不直接出庭参与诉讼,因而判决书中就只列单位名称,不列其法定代表人情况,这都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从这项规定中不难看出,法人具有与一般当事人相区别的特殊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亦具有诉讼权力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但是,法人的诉讼行为能力,是通过其代表人的活动来体现的,没有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就没有法人的诉讼行为。因此,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法定代表人的个人人格已完全消失,而表现为法人的人格,与法人组织结合成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体。所以在判决书中,原被告人组织与其法定代表人应当作为一个统一体共同出现在当事人栏目中,不能只出现法人组织而不出现法定代表人,这样写,不仅在理论上讲不通,而且也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四,要具体、准确地写明诉讼代理人的种类。诉讼代理人,是指代理他人实施诉讼行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代理人有三种:a.法定代理人;b.指定代理人;c.委托代理人。因而在判决书就不能笼统地使用“诉讼代理人”的称谓,而应具体写明其种类才易于知道其代理的地位及权限,便于诉讼。

4.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

应表述为:“……(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二)正文

1.事实

事实部分首先写明当事人的请求和争议的事实与理由,然后另起一行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1)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理由及各自诉讼请求。即原告具体要求解决什么争议的问题,如何解决及其事实和理由;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所持的态度,陈述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以表明双方起诉或答辩各自所持的态度或依据。如果本案有第三人参与诉讼,还应写明第三人对本纠纷所持的态度及主张,属于有独立诉讼请求权第三人的还应表明对本案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根据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的规定,该项内容应用如下固定的写作模式表述:

原告×××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被告×××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民事诉讼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是当事人双方自行提供的,诉讼中尽管原被告第三人各自提供的事实和意见不一定完全真实和正确,甚至可能含有虚假成份,但也应将其内容概括地写入判决书,这样不仅能体现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尊重,增强民事判决的透明度,同时也有助于分辨双方发生纠纷的真实原因,以便使下文叙述查明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理由更富有针对性。

(2)人民法院经查证认定的事实。由于双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不一定都真实,其中可能带有一定的片面性,甚至含有虚假成份,因而一审民事判决书在写完原、被告陈述的事实之后,必须郑重写明法院查证的事实。因为这是经过法院审理、查证属实的事实,是判决定案的依据。所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写入事实中的内容要有根有据,确凿无误。如何写好这一部分,没有统一规定,应视其具体不同案件的性质来决定,但有几点却是需要共同遵守的,即写好这一部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层次分明、重点突出、详略得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确定写作要点。

2.理由

理由,是判决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在事实叙述的基础上,对纠纷事实进行的分析认定,体现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主要观点。民事判决书的理由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即判决的理由和判决适用的法律。

所谓判决的理由就是人民法院根据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辩明是非,对当事人正当的请求理由,给予支持,错误的给予批评、教育,讲明道理,从而为判决提供理论依据。所谓判决适用的法律,即判决所依据的民事实体法律条文。

理由部分在民事判决书中占有重要地位。充分的说理,不仅可以起到化解纠纷,排忧解难,息事宁人的作用,而且还是教育感化当事人的重要工具。民事案件判决是否恰当,双方当事人是否折服,完全取决于理由说服力的强弱,说服力强的理由往往能令败诉者息诉。因而一份民事判决书质量的高低,理由部分至关紧要。

根据《样式》,这部分应表述为:“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3.判决结果

判决结果,是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判决结果要明确、具体、完整。根据确认之诉、变更之诉或给付之诉的不同情况,正确地加以表述。例如是给付之诉的,要写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或数额,给付的时间及给付方式。给付的财物,品种较多的,在判决书中可以概括地写,详情另附清单;判决义务人履行一定民事行为的,应当写明应履行行为的内容及要求、履行期限等。需要驳回当事人其他之诉的,可列为最后一项进行书写。

(三)尾部

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尾部按顺序写明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诉讼费用的负担;二是向当事人交待上诉权、上诉期限和上诉审法院名称;三是审判人员署名,写明判决日期,加盖院印,书记员署名,正本及副本加盖校对戳记。

诉讼费用的承担不属于判决结果的内容,应在判决结果后另起一行写明。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应负担的具体数额都要写明。

当事人的上诉事项,表述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署名在上诉事项的右下方,按审判长、审判员或陪审员顺序分项列署。审判人员为助理审判员的,署代理审判员。判决日期在署名下方隔一行写明年月日,在其下方隔行由书记员署名。

此外,应在判决日期上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在判决日期和书记员的署名的空行左方,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民事判决书范文】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民监字第×号

申诉人(原上诉人):苏××,男,39岁,汉族,××省××县人,××光电技术研究所干部,住本市××区××路24号。

被申诉人(原上诉人):肖××,女,40岁,汉族,××省××市人,××××院设计所工人,住本市××区××胡同三号。

委托代理人:杨××(肖××之夫),40岁,汉族,××市人,××市政法干校司机,住址同上。

申诉人苏××因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19××)中民字第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对此案进行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再审查明:

19××年1月,苏××经汪××介绍与马××相识。19××年1月20日马××以借贷方式向苏××诈骗人民币5000元,苏××发现受骗后,于当天找马××追回2500元,所余2500元在苏××紧追的情况下,由马××找肖××出面作保,并写了借条:“马××借到苏××现金2500元整(由借方提出利息为百分之三十),本利全部于19××年1月31日以前归还。如借款人马××逾期不能归还时,则由中保人肖××偿还2500元整。”马××于19××年2月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19××年2月,苏××诉至原审人民法院以马××向自己借款2500元,逾期不还为由,要求肖××偿还,肖××提出自己也是受骗作保,不同意偿还借款2500元。原审法院判决,肖××偿还苏××借款2500元整,自19××年12月起,每月给苏××人民币500元整。

判决后,苏××以不同意每月付人民币500元偿还方式为由;肖××以自己是受骗作保,不应负偿还债务的责任为由,均上诉至本院。二审认为,苏××以高利贷款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不应受法律保护,于19××年9月30日以(19××)中民字第6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市××区人民法院(19××)西民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苏××之诉讼请求。终审判决后,苏××以二审判决认定自己以高利贷款不符合事实,肖××仍应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本院再审认为:马××以借贷方式进行诈骗犯罪,已受到国家法律制裁。苏××与马××、中保人肖××之间不是正当的民事借贷关系、原判认定苏××以高利贷款,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苏××受骗借款,肖××受骗作保都应从此事中吸取教训。苏××要求肖××偿还借款,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承苏××与马××的借款关系,让肖××负连带偿还责任,二审判决认定苏××高利贷款均属不当,应予撤销。据此,本院改判如下:

一、撤销××市××区人民法院(19××)×民字第336号民事判决和本院(19××)×民字第6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苏×的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

审判员:李××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审判员:郝××

××××年×月×日

书记员:董××

【民事判决书范文】

××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建初字第256号

原告××市××××开发公司(以下称开发公司),地址在本市铁花里10号。

法定代表人刘××,开发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男,1950年3月4日生,汉族,××市××研究所工人,住本市胜棋路20号。

原告开发公司与被告张×房屋迁让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和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开发公司诉称,1991年对被告原住本市西街10号拆迁时,因被告无房过渡,遂将本市小园第1、2号过渡房安排给被告过渡,现被告早已搬入新居,故诉请被告立即腾让过渡房并赔偿损失费15万元。

被告张×辩称,现虽住进了安置房,但因安置房的产权证书和拆迁遗留问题未解决,故未腾让过渡房,原告将上述问题解决并赔偿损失3万元后,立即腾让过渡房。

经审理查明,1991年原告下属×××指挥部对被原住本市西街20号住房进行了拆迁并于1992年5月4日与被告订立拆迁补偿协议。嗣后,因被告无房过渡,该指挥部于1992年5月10日将本市小园第1、2号过渡房提供给被告过渡。1994年被告的安置房交付使用后,因安置房的产权问题及被告的尚留有少量未拆迁住房的补偿未能解决等被告未能腾让过渡房。原告经催要未果遂诉请被告立即迁让过渡房并赔偿损失15万元。被告应诉后,要求原告先解决安置房的产权证及拆迁遗留问题并赔偿损失3万元。原、被告各执己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补偿安置协议书等书证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住进安置房后理应腾让过渡房,故原告要求被告腾让过渡房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以未办理安置房的产权证等为由,不腾让过渡房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未腾让过渡房引起纠纷,应负主要责任,故其要求原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未及时解决与拆迁相关的问题,亦有一定的责任,故对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亦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应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腾让本市小园第1、2号过渡房,交原告开发公司。

本案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由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

审判员:李××

审判员:管××

199×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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