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案材料
报案请求:对、以涉嫌诈骗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5日经翠屏区小碑巷新易房介负责人中介,报案人与就转让宜宾市翠屏区衣服街58号2-5-12号房屋房折达成协议。约定王金龙将上述房屋永久转让给报案人,转让费为182800元。协议签订当日支付定金3000元,20xx年4月13日付清余款,并办理交房手续。20xx年4月13日报案人支付了余款179800元。报案人总共支付了王金龙182800元房款后,王金龙并未将上述房屋交付报案人。
报案人于是找到中介方,在协调下,报案人于20xx年4月26日与王金龙达成协议,王金龙允诺于20xx年6月27日交房,否则退还报案人全部房款。其间报案人多方打听得知上述房产的产权人为xxx宜宾教区,承租人为杨启雄。20xx年6月27日王金龙仍未交房以种种理由推脱拒绝退还房款。
报案人认为王金龙既非产权人,又非合法承租人,将他人房屋转让给报案人,涉嫌诈骗犯罪,中介李兴华明知房屋产权人、承租人均非王金龙的情况下予以中介同样涉嫌违法,因此请求公安机关对王金龙、李兴华以涉嫌诈骗立案侦查,并责令其退还报案人全部房款。
翠屏区公安局
附:证据
报案人: 20xx年7月6日
立案留言范文例子:对蒋起旺死亡立案申请书申请人:孙丽英,女,蒋起旺之妻,34岁,汉族,住福安市下白石镇福渔村,身份证号:352202197411191524联系方式:13030917190。刘爱菊,女,蒋起旺的母亲,80岁,汉族,住福安市下白石镇福渔村。申请事由:申请贵机构对蒋起旺死亡案件立案侦查蒋起旺,男,汉族,1974年出生,福建省福安市下白石镇福渔村人。2002年2月27日下午约1点,下白石镇福渔村村民朱丰铃因与本村蒋启旺共同使用的一架传呼机被蒋启旺损坏一事,与蒋启旺发生了纠纷,并在该村朱氏饲堂前相互扭在一起,在扭的过程中,朱丰铃用脚踢中蒋启旺腹部后,蒋启旺倒地死亡。福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结论为:蒋启旺系心脏潜在病变,引起猝死。作为死者家属,我认为蒋启旺之死以及相关单位处理过程中,存在:疑点:福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过程草率及鉴定结果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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