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员在申请社保时,应在申请书中如实陈述自己的失信情况,表达对社保的需求,同时承诺在享受社保权益的过程中,会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努力改善自身信用状况。
申请书是向相关部门提出请求的重要文件,需要清晰、准确地表达申请人的意愿和目的。对于失信人员来说,由于其信用记录不良,申请书更需要注重表达诚意和改过自新的决心。
在申请书的开头,申请人应简要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职业等,并明确表明申请社保的目的。例如:“本人XXX,因失业导致生活困难,现急需申请社保以保障基本生活。”
接下来,申请人应如实陈述自己的失信情况。这一部分需要详细说明失信的具体事实、时间、地点以及涉及的金额等,以便相关部门全面了解申请人的信用状况。例如:“本人在过去因未按时偿还贷款,被银行列入失信名单,对此我深感愧疚。”
在陈述失信情况后,申请人应表达对社保的需求,并承诺在享受社保权益的过程中,会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例如:“由于目前生活困难,我急需申请社保以保障基本生活。在此我郑重承诺,如果能够获得社保支持,我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再触犯法律。”
最后,申请人应表达改过自新的决心和计划。例如:“我已经认识到失信行为的严重性,并决心改正错误。在未来的生活中,我将努力改善自己的信用状况,争取早日恢复良好信用。”
总之,失信人员在申请社保时,应诚实面对自己的过去,同时表达对未来的期望和计划。通过真诚的申请书,可以增加获得相关部门理解和支持的可能性。
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屏蔽,执行法院是否必须解除失信?
对此,两个基层法院一线办案同志进行了热烈讨论:
其中一人认为:既然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法官将被执行人从失信名单中解除,基于对申请执行人权利的尊重,执行法官就应当将被执行人解除失信。
另一人认为:纳入失信名单,本质上为执行强制措施,属于执行权的行使,而执行权应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绝不能被申请执行人“牵着鼻子走”(申请人要求删除失信,法官就得遵从)。因此,是否解除失信,不是申请人执行人“说了算”。
两人争论的异常激烈,十分较真。正在争论的难解难分之时,一位中院的同志说:你看你们两个最低法院的同志,争论来、争论去,能有什么用?这事还得最高法院说话才有效。
那么,我们就让最高法来说话。当然,小编无法邀请最高法的同志对此进行表态。按照惯例,最高法通常也不会有人对此来公开站台说话。但是,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会“说话”。
下面,我们就让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来“说话”。
2017年1月16日,最高法院审委会第1707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进行了较大幅度修订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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