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网上退费流程:
1.退费申请:案件当事人可在裁判文书生效后,向法院案件承办部门提出诉讼费退费申请,依据生效文书内容填写相关信息。
2.退费申请人:原则上,退费申请人和收款人应为案件当事人。然而,在以下情况下,可由其他人代为申请:(1)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法定代理人申请;(2)法人名称变更后,提供新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的,可申请退费。
3.退费申请材料:需提交书面申请,其中应包括申请退费金额、收款方姓名(或户名)、银行账号、开户行名称等详细信息。若申请退还给自然人,还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4.退费审批流程:
(1)案件承办人需审查退费主体资格及材料完备性,根据裁判文书准确计算退费金额,并填写《退费审批表》进行网上审批,相关领导依次签字。
(2)案件承办人还需填制《支出报销单》,并由相关人员亲笔签字。
(3)案件承办人应在收到退费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审批流程,并将《支出报销单》及附件提交至退费窗口。
5.款项支付:退费窗口工作人员在收到《支出报销单》及附件后,填制相关退费表格并移交财务室。财务人员将在收到《支出报销单》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退费申请人支付款项。
6.案件欠交诉讼费追收:审判部门在结案时需审查案件诉讼费用交纳情况。对于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应收而未收到的诉讼费用,应启动追收程序,并将案件移交至立案部门,再由立案部门移交给执行部门进行执行程序。
刑诉法第163条撤案新规定内容为:“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撤销案件是指侦查机关对立案侦查的案件,发现具有某种法定情形,或者经过侦查否定了原来的立案根据,所采取的诉讼行为。
撤销案件的流程如下:
1、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报经上级领导审查批准,然后写出撤销案件报告。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对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可以决定撤销案件;
2、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公安机关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写出“撤销案件通知书”,报送检察机关;
3、撤销案件决定书。公安机关对案件经过侦查,发现不应该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依法撤销案件是制作的文书,称为撤销案件决定书;
4、派出所的立案只是立案侦查,在侦查的过程中如果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派出所就会停止侦查。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是国家行为,而不是私人行为,并不是私人想调解就能了事的,私人不得干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六十三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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