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法律上迳行判决和强制执行有什么区别迳行判决是上诉案件,法官审核的时候发现一审中事实已经查清楚,但是程序有错误或者判决中适用法律错误,可以不经开庭,直接改判;
强制执行是指判决生效后(一审判了,双方都不上诉。或者二审终审判决),被判决履行一定义务户人在规定期间内不履行的,可以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局或者法警队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问题二:迳行是什么意思,不是迳行判决。迳行:不再考虑就直接行动
问题三:迳行判决的介绍径行判决,是指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在全部事实核实后,认为不需要开庭的,直接作出裁判的审理方式。是二审中的一种审理方式。
问题四:迳行判决的相关条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6)与径行判决有关的条文有:①《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径行判决、裁定:(1)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需要对原证据重新审查或者当事人提出新证据的,应当开庭审理。对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和事实清楚,只是定性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可以在询问当事人后径行裁判。
问题五:迳行判决会影响案件执行吗?迳行判决不会影响案件执行
迳行判决是上诉案件,法官审核的时候发现一审中事实已经查清楚,但是程序有错误或者判决中适用法律错误,可以不经开庭,直接改判;
强制执行是指判决生效后(一审判了,双方都不上诉。或者二审终审判决),被判决履行一定义务的人在规定期间内不履行的,可以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局或者法警队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与径行判决有关的条文有:
①《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
在地进行。”
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径行判决、裁定:
(1)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
(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
(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需要对原证据重新审查或者当事人提出新证据的,应当开庭审理。对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和事实清楚,只是定性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可以在询问当事人后径行裁判。”
问题六: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哪些上诉案件可以迳行判决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以径行裁判为例外。所以民事诉讼法第169条限制了不开庭审理(现在不叫径行裁判,新民事诉讼法改为了不开庭审理)的范围只有:(1)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做出裁定的上诉案件;(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3)(4)自己百度法条,不想打字了。
问题七:连带责任在判决中怎么表述转帖:
在判决书主文中如何表述连带责任
蒋贤铮
(2010年5月10日)
判决连带责任人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在民事判决书的主文中,往往表述为“被告某某与被告某某共同偿还原告某某**元,并承担连带责任”;在刑事判决书的主文中,往往表述为“被告人某某与被告人某某各承担原告人某某**元;被告人某某与某某对原告人某某的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两种表述引发的讨论话题是,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时,是否有必要特别说明数个债务人之间承担共同责任?是否有必要先在数个连带债务人之间确定各自应承担的债务份额,后判决各连带债务人对同一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回答上述问题,首先有必要理清共同责任和连带责任的联系与区别。依据传统民法理论,根据承担责任的主体是一人还是多人,区分为单一责任和共同责任,其中,共同责任是指责任主体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又分为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按份责任是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责任分担比例承担责任。连带责任是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共同负责履行清偿同一债务的行为。因此,共同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共同点在于:债务人有两个以上,债权人只有一个且同一人;在诉讼中债务人均处于被告地位;责任产生的根据均是基于法定或约定。不同点在于:1、连带责任是指任一债务均对债权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债权人既可以向所有债务人提起诉讼,也可以只向其中一个债务人提起诉讼。被起诉的单个债务人可以再向其他债务人追偿。而承担共同责任的所有债务人,只对其应该承担的部分债务负清偿责任,对其他债务人应该承担的部分债务不负清偿责任,也就不能向其他债务人追偿。2、债权人对承担连带责任的所有债务人,既可以同时起诉,也可以先后起诉;既可以起诉一人,也可以起诉数人直至全体债务人。因此主张连带责任的诉讼以普通共同诉讼为常态,必要共同诉讼为例外。在审判实践中,债权人可选择债务人,债权人只起诉连带责任人中一人或数人的,法院可不追加未被起诉之人为被告,但是为了便于调查取证,防止在执行过程中被起诉的债务人执行能力变化以致丧失,原则上应追加其余债务人参加诉讼,否则对未追加参与诉讼的债务人不得强制执行。而债权人对承担共同责任的所有债务人,必须同时起诉全体债务人。因此主张共同责任的诉讼,应当是必要共同诉讼。3、承担连带责任的所有债务人中的一人对同一债权人清偿了全部债务时,就免除了其他债务人的责任。而承担共同责任的所有债务人中的一人对同一债权人清偿了部分债务时,不能免除其他债务人的责任。4、承担连带责任的所有债务人中一人死亡,不影响其他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而承担共同责任的所有债务人中的一人死亡时,除非有义务继承人,其应承担的债务也随之消失。从共同责任与连带责任的概念、联系与区别可以看出,连带责任一定是共同责任,但是共同责任不一定是连带责任。例如,补充责任类似于共同责任,但不是连带责任。因为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人不分主次,对全部债务无条件承担责任,而补充责任的债务承担以其他债务人特别是主要债务人不承担或不完全承担责任为前提,在第二顺序中承担责任。所以,在连带责任的诉讼中,法院应判决各被告对原告连带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不能在判决主文中确定各自责任承担的先后顺序。但对于补充责任的诉讼,则应先判决其他债务人尤其是主要债务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补充责任人承担。
据上述法理,在民事判决主文中判决“被告某某与被告某某共同偿还原告某某**元,并承担连带责任”,并无大错,但显得不严谨,两被告对原告的债务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不必强调其责任属共同责任。而且,判决承担连带责任又多余强调共同责任,结果......>>
问题八:为什么没开庭就下达判决书不开庭不通知如果在一审这肯定是违法的,过了上诉期不能上诉,但是可以申诉,这些你的律师都应该懂,没和你说?
问题九:刑事案件法院审判是公开的吗法院审判案子以公开审判为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严格规范了公开审判案件的范围。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及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其他第一审案件依法一律公开进行。对公开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或检察机关抗诉的,除依法应当发回重审和事实清楚可迳行判决的外,第二审也应依法公开进行。
问题十:二审为什么不开庭直接送判决书符合法定条件时,不必开庭审理,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一、最新《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注意:规定对上诉案件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二、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新诉讼法169条)的规定迳行判决、裁定:
(1)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
(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
(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问题一:法院的裁决和裁定有什么区别,各代表什么意思,谢谢裁决是法院此对案件进行裁断和判决。
裁定是法院对案件中的某一事实进行认定。
也就是说,一个案子里,只能有一个裁决,但是可以有很多个裁定。
问题二:法院判决与裁决的区别?裁定和判决之间的区别是: 1、判决中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而裁定既解决实体问题,也解决程序问题。适用裁定解决的实体问题,如在执行期间依法减刑、假释等;解决的程序问题,如驳回自诉,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以及当事人耽误期限,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的申请是否准许时,可以适用裁定处理。 2、在一个案件中,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个。 3、判决必须用书面形式表现出来,而裁定既可用书面形式,又可用口头形式。口头裁定作出后,记入笔录即可。 4、上诉、抗诉期限不同。不服第一审刑事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民事为15日.而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刑事为5日,民事为10日。裁定书是裁定的书面形式。其格式、写法和署名,与判决书基本相同,只是内容相对简单。裁决是对裁定和判决二者的统称
问题三:判决是什么意思判决,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经过对案件审理,就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判决具有稳定性、强制性两个特点,
稳定性,指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变更或撤销,如有错误,只能由人民法院按法律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纠正。
强制性,指判决生效后,执行部门有按照判决执行的义务,当事人必须坚决服从,不能抗拒。
问题四:裁决具体是什么含义?和判决又有什么区别呢裁决是法律仲裁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是具有权威的机构或个人带有不可违抗意为的判定。
裁定和判决属于诉讼法郸范畴。
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完结之时,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对审判和执行程序中的问题以及个别实体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两者主要不同在于判决重于处理实体问题,而裁定重于处理程序问题。
裁决则主要是一个行政法的概念,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特定的民事纠纷居间进行载断的行为。
问题五:判决裁决裁判区别是什么?从法律上讲:裁定和判决属于诉讼法的范畴。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完结之时,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作出的权威性判定。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对审判和执行程序中的问题以及个别实体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两者主要不同在于判决重于处理实体问题,而裁定重于处理程序问题。裁决则主要是一个行政法的概念,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特定的民事纠纷居间进行载断的行为。裁决与法院的判决、裁定有明显不同,比如权力主体不同,权力来源不同,适用范围不同,适用程序不同,最后的效力不同等等。至于裁判,似乎并不是一个文件的称谓。如裁判文书,包括了判决、裁定和决定。
问题六:仲裁裁决和法院裁决的区别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梗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间民事或商业交往中,特别是在对外贸易和海洋运输方面,当事人各方将他们之间发生的争端交由一名或数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解决,各方并同意按照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予以执行的制度。
问题七:请问法院强制执行是什么意思第一步: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步:法院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三步: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五步:采取强制措施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问题八:请问法院的裁决和判决有什么不同吗?最好能给个例子,呵呵。首先应该弄清楚,是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不叫裁决。如果说法院裁决,就是说裁定和判决。
裁定和判决是法院两种不同的法律文书,其适用的范围、要求也各不相同。
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或判决执行过程中,就诉讼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所作出的决定。裁定主要是解决诉讼进行中的程序问题,大部分是形式裁判、中间裁判。例如关于延期执行的裁定。小部分是终局裁判、实体裁判。前者如移送案件的裁定,后者如执行过程中的减刑裁定。
依案件性质,有民事裁定与刑事裁定之分。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裁定主要适用于下列范围:(1)驳回起诉。(2)关于诉讼保全和先行给付。(3)准予或者予撤销。(4)中止或者终结诉讼。(5)补正判决书中的失误。(6)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按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裁定主要适用于下列范围:(1)驳回起诉。(2)驳回上诉或者抗诉。(3)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4)停止执行死刑。(5)依法应予减刑或者假释等。裁定须用书面的应制作裁定书,采用口头的则记入笔录,于发生法律效力时执行。对准许上诉的裁定,应予裁定书中注明。
判决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终结时就实体问题所作出的决定。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体现。依案件性质,有民事判决和刑事判决之分。民事判决在于解决双方当事人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刑事判决在于解决确定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何种罪、应否处刑、如何处刑以及刑罚的执行方法等问题。从程序上说,它是结束案件的审理,因而是终局裁判。从内容上说,它是解决案件的实体法上的事项,所以是实体裁判。此外,依法院审查不同,还可分为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判决。判决时必须制作判决书,于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裁定、判决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对各类案件的审理结果和审理案件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问题作出的结论和决定。但二者的适用是有严格区别的:(1)解决问题的性质不同。判决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就实体所作的决定;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或判决执行过程中就诉讼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2)适用范围不同。刑事判决在于解决确定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何种罪应否处罚、如何处罚以及刑罚的执行方法等问题;民事判决在于解决双方当事人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3)采用形式有所不同。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裁定则可书面或口头形式作出。例如延期审理、传唤未到庭的证人。更换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等可以制作口头裁定。但必须将口头裁定记入笔录。(4)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和时间不同。刑事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10日,刑事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5日。在此期间内不上诉和不抗诉的,在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不准上诉。民事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日,民事裁定为10日。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不准上诉。宣布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裁定主要是解决程序性质问题,特别是其中不少是属于人民法院指挥程序的性质,固而不准上诉,而只能提出复议。属于第二审法院的终审裁定。也是不准上诉的裁定。裁定一经宣布和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移送管辖、改朗或延期审理中止或终结诉讼、补正判决内容失误的裁定等。如准许上诉裁定,在上诉期内不上诉,期限届满后发生法律效力。(5)裁定在诉讼或者执行过程中都可以使用,一个案件可能有几个裁定;判决则是终局性的,每个案件只能有一个判决。
问题九:法院判决和议庭是什么意思?法院判决意思是最终判定!原告被告都要接受!判决也针对被告!而议庭意思是还要在进一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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