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老赖进入失信人名单是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解决,一般在法院给予了判决之后而不履行法院给予的判决,那么就可以被列入黑名单之内,只要当事人所存在征信问题,就会被限制高消费。
一、怎么申请老赖进入失信人名单?
把老赖归入黑名单,只有两个途径。
1、法院自动把被实行人拉入黑名单。一般法院强制实行未果后,且被实行人又契合失期行为的条件,那么法院就会直接把被实行人列入黑名单。
2、由请求人向法院请求把被实行人列入黑名单。请求人只要以为被实行人契合以上失期条件,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将其归入老赖黑名单。请求时,一般也要提交请求书。请求书要写明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等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二、上失信名单后果是怎样的?
一旦被列入失信名单就等于寸步难行,将会被冻结和划扣失信人财产、住房将被拍卖,乘飞机坐火车、购房都是不行的,各种旅游度假几乎成为梦想,凡是各种有关高消费的活动统统会被限制,而且子女就读高收费的私立学校都是会被禁止,如果情节严重,甚至将会被判刑,最高可达7年。
综合上面所说的,申请老赖进入到失信人的名单,那么只有通过走法律的程序来进行解决,一般只有在规定的时间之内不还钱,而且所造成的情节也是属于比较严重的,那么就会承担法律的责任,成为失信人之后那么对于自己的子女也是有影响的。
解除失信名单的方法有:第一,主动向相关部门申请解除;第二,失信人员被纳入失信名单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后,可提前申请解除;第三,与申请人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义务者可提交撤销申请;第四,等待自动解除,一般期限为2年;第五,可向法院申请消除。
一、纳入失信名单的期限
1、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若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2、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二、纳入失信名单的后果
1.征信受影响
人民法院应当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失信名单信息,供相关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2.日常生活受影响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3.行业发展受影响
行业协会、商会会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同时,会与第三方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劝退等惩戒措施。
三、如何查询失信者名单
1.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2.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3.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4.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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