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前瞻产业研究院《2016-2021年中国征信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显示,我国的企业征信服务行业是在政府驱动下(当时是在对外经济贸易部的直接支持和领导下)起步的,但是目前的企业征信市场上,各征信公司均采取商业化运作方式,不同类型的征信公司均是按照商业化原则在市场上展开竞争,向社会提供客观、独立的资信调查报告。一些行政机关下属的征信机构,在业务运作上也基本采取了市场化的方式。我国企业征信行业市场化运作模式已经基本形成。
根据征信市场规模、产品丰富程度、应用范围广泛程度、征信机构活力等指标对三种征信模式进行评价,市场化模式毋庸置疑最具优势。市场化征信是市场化学派的再一次胜利,其最具活力的原因不言自明。相比非盈利性的征信机构,市场化的征信机构面对市场竞争压力,和市场的距离最近、最能了解客户的需求,有充足的动力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扩大经营规模。采用市场化征信的英国和美国诞生了国际化的征信巨头益佰利、艾克菲、全联和邓白氏。
最早的企业征信机构是由政府部门主导建立,但其自身具有严重的局限性。在政府管制比较宽松的企业征信领域下,民营机构按照商业规律参与市场竞争,向客户提供独立、客观的征信报告,取得了较快发展,同时邓白氏等外资征信巨头也参与到国内竞争中来。目前国内上百家企业征信机构中,几家发展较快的中外征信公司已经占据全国企业调查市场份额的60-70%左右。
个人征信领域,我国目前还处在从公共征信向市场化征信过渡的阶段,两种模式在一定时间还会并存。央行征信中心建立了全国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承担了商业银行个人信贷征信的职责,还将保持该模式运营。我国从2003年开始试点个人联合征信,建立市场化的个人征信机构进行运营,包括上海资信和深证鹏元,取得初步成功。
2001年,在中国加快脚步融入世界的时候,信用在这一年中成为非常重要的话题。一方面,证券市场不断出现诸如亿安科技、中科系、银广厦及基金黑幕等事件,已经向中国资本市场发出了信用风险警示。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则较之以往更加重视信用制度的建设。如杭州、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已经开始推出本地区的企业或个人信用管理的办法等。在这样的背景下,作为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我国信用评价行业的发展状况备受关注,可以说发展正逢其时。
当前,中国信用评价业出现了一些可喜的新变化:
一、评价市场有声有色
企业信用评价逐步推进。杭州、深圳、上海等地,在当地政府的指导下,政府部门、社会组织、金融机构、信用评价中介机构联手合作,对企业,特别是贷款大户和多头贷款企业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并采用国际通行的方法评定其信用级别。这种信用评价已成为银行发放贷款的重要依据。
企业债券信用评价普遍开展。2001年,经国家批准,长江三峡工程、中国移动等12家大型企业集团发行了企业债券,筹资总额达到300亿元以上。
上市公司可转债评价异军突起。2001年中国证监会出台了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的政策。一大批上市公司提出了发行申请,申请发债额度超过400亿元。其中约60家上市公司委托信用评价机构对其拟发行的可转换债券进行信用评价。
金融机构的信用评价有了突破。由国内的信用评价机构对国内的金融机构进行信用评价,一直是个难点。去年国内的信用评价机构对金融机构评价有了突破性地进展。指南针对浙江近百家信用担保公司进行了信用评价。与此同时,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的信用评价也在紧锣密鼓的筹备之中。
二、向国际化、规范化积极靠拢
指南针开始加大了对国际先进评价理念和技术的吸收消化力度,积极运用国际评价技术,将评价业务工作更加系统化、规范化。指南针信用服务有限公司与信用中国网及北京大学信用研究中心也开始合作,取得了许多新的进展和突破。
三、政府加大了对信用评价业的支持力度
2001年,政府部门加强了对信用制度与信用环境建设的重视,标志着我国继产权制度改革之后,中国市场经济的改革正进入新的阶段,即建立与国际信用环境相适应的信用制度与社会信用体系的阶段。信用评价工作得到了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等政府管理部门的大力支持。
2003年,杭州市人民政府出台了《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和管理办法》,指南针信用服务有限公司参与了杭州市的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工作,今年以来获得了较好的评价。
四、加大了对市场的培育
社会迫切需要独立的、公正的、有权威的信用评价机构,由于我国评价机构起步晚,现有信用评价机构在评价经验、操作体系、队伍建设等方面与国际知名评价机构尚有差距。评价机构在建设初期尤其需要合法经营、公平竞争、自创信誉。指南针信用服务有限公司今年很大一部分精力用于信用服务市场的培育工作。为推动中国信用服务市场与国际资本市场接轨,指南针和浙江大学合作已基本完成中国信用评价体系及信用评价机构运作模式研究。
但是相对于国际信用评价业来说,我国信用评价业的发展还有许多不足的地方:
五、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信用评价方面的法律法规较为分散,相关的主要有《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条例》、《贷款通则》以及配套的法规规章。地方规章只有杭州具有操作性。
上述法律法规规章所涉及的评价对象主要是债券和企业,而且关于评价的强制性规定较少。在实务中评价对象也包括工商企业、金融机构等,但在这些方面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证券法》虽已出台,但相应的各种具体规则尚不明确,证券市场管理体系尚未最终理顺,因此信用评价行业的法律地位难以明确。而在美国除了1933年的《证券法》等确立信用评价业的法律外,在1960年至1980年的20年时间中又陆续出台了17项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逐步形成一个完整的信用管理立法框架体系。如《公平信用报告法》、《平等信用机会法》、《信用修复机构法》等这些法律法案组成了美国国家信用管理体系有效运转的法律环境。可以看出,我国在信用评价方面的立法比较薄弱,存在不少空白点,远落后于发达国家资本市场。这将极大地阻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六、缺少统一的行业规范
目前我国的信用评价业缺少统一的行业规范和全国性的市场,许多评价机构带有较浓的地方性色彩,没有一套统一的规范、评价办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造成评价结果差距很大,不具有可比性,因而也就不具有权威性,无法发挥降低企业筹资成本和增加企业无形资产的关键功能,这也是企业缺乏进行信用评价积极性的重要原因之一。
七、信用评价观念淡薄
与评价业发达国家主要需求来自投资者的情况不同,我国现阶段评价结果的服务对象主要还是政府主管部门或监管机构,企业和投资者信用评价观念淡薄。
从企业对信用评价的观念来看,信用知识在社会上还没有普及,人们的信用意识淡薄,许多公司甚至上市公司尚未意识到信用评价的作用和意义,更不可能主动产生对信用评价的需求。
投资者对证券评价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目前,我国许多大的机构投资者投资债券时都没有充分考虑债券的资信等级,而是将债券的收益性放到了第一位,安全性和流动性放到了其后。
八、评价结果的社会影响力较小
信用评价结果应对市场行为有一定的约束力。标准的证券评价,等级不同,价格、利率亦应有所不同。以债券为例,信用等级应与债券的风险及利率成反比,与债券的价格成正比。即信用等级高,则风险低,价格高利率低;反之亦然。而我国债券的价格与利率在企业委托评价前就已确定,与评价后确定的信誉等级并无联系,如此便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评价的意义。另外,由于社会信用意识关系到我国当前资本市场的运作方式,特别是社会公众还未把资本市场投融资作为自己经济活动的重要方式,因而投资者对评价结果并不关心。再次,就全国而言,几乎还没有形成各个方面具有广泛影响力的评价机构。评价结果不具有权威性,也是削弱其影响力的重要因素之一。
九、信用评价机构数量多、规模小、实力弱,业务范围狭窄
中国信用评价业诞生于八十年代末,至今已有近二十年的历史。目前,信用评价机构大约有几十家,大部分为地方性公司,规模普遍偏小,大部分机构的专职评价人员只有10至20人,为数不多的几家大机构也只是50人左右。
国内目前大多少机构主要从事债券评价和企业信用评价。也有一些评价机构开始尝试对金融机构评价和提供个人信用报告,其他评价业务几乎是空白。此外,其他机构内从事宏观经济环境分析、行业竞争优势比较、国际市场大宗商品价格动态走势与各大国际经济区域及国别经济形势研究普遍显得薄弱。
十、人才匮乏
信用评价活动,特别如证券评价,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它对人才素质的要求很高。评价人员既要有全局的、宏观经济的概念,同时又要熟悉企业的财务管理,经营管理等情况,还要有很强的法律和政策观念。在知识结构上要求多元化、专业化,这种客观要求和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相去甚远。整个信用评价业人才匮乏,证券评价更是专业人才奇缺。
此外,信用评价相关资料难以取得、数据信息的真实性、评价业混业经营等问题也一直影响着我国信用评价业健康、快速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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