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第二条规定,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被执行信息是否可以消除需视情况而定:1、如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失信被执行人不能自动消除;2、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由人民法院在三日内删除信息。
一、被执行信息可以消除吗
1、被执行信息是否可以消除需视情况而定:
(1)如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失信被执行人不能自动消除;
(2)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由人民法院在三日内删除信息。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被执行人个人信息泄露会导致什么后果
被执行人个人信息泄露会导致的后果有:
1、垃圾短信。个人信息泄露很容易受到垃圾短信;
2、骚扰电话;
3、垃圾邮件。各种垃圾邮件会给工作带来很大的困扰,而这些垃圾邮件以推销邮件为主;
4、信用卡被透支。信息泄露之后,可能有人这些信息来办理信用卡,然后恶意透支信用卡,这会造成当事人的信用低下,对将来的银行贷款、房贷等等造成不可预估的影响;
5、不法分子诈骗。不法分子会利用信息去向当事人身边的亲人进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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