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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刑事判决书撤销申请怎么写的范文图片下载,如何撤销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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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审结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就解决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争议而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制作方法:(一)首部1.标题分两行书写,第一行写法院名称(基层法院应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第二行写文书种类,即“民事判决书”。2.编号在标题右下方写编号,表述为“[年度]×民初字第××号”。如系经济纠纷案件,案件性质代字为“经”字。3.①原告:如系公民提起诉讼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址等。如系法人提起诉讼的,应写明单位的全称和所在地址;然后另起一行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起反诉的,在判决书中还应表明各自当事人在反诉中的称谓,如“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应写明是何种诉讼代理人,应具体写明其称谓:系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是委托代理人,然后写明其姓名等基本情况。②被告:除称谓为被告以外,其他基本情况写法同原告相同。③第三人:写明其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填写这个项目在写作上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原告起诉后被告反诉的,应在本诉称谓后用括号注明其反诉称谓。如“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第二,对当事人的认定要准确。有的判决书中将未成年的人不列为诉讼当事人,而将其法定代理人列为当事人,这是不对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有诉讼权力能力的人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未成年的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但它是具有民事诉讼权力能力的,当他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是他给别人造成损失时,受侵害或者损害了他人的未成年人就是当然的权力义务主体,因而他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当然,由于其缺乏行为能力,他们的民事活动应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但这并不是说代理人就成了当事人,他的责任仅仅是代替未成年人的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而已。第三,书写项目要完整。填写该项内容必须按照原告、原告代理人、被告、被告代理人、第三人、第三人代理人的顺序逐一写述,不要遗漏。有的民事案件,有第三人参与诉讼,但判决书中却未将其写入,这就使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得不到正确体现,影响了其诉讼权利的行使。此外,法人参加诉讼的,该栏目填写时也必须完整。有些判决书中在原告或被告栏目中只写单位的名称、代理人的名称,却不写其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也有的案件由于其法定代表人不直接出庭参与诉讼,因而判决书中就只列单位名称,不列其法定代表人情况,这都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从这项规定中不难看出,法人具有与一般当事人相区别的特殊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亦具有诉讼权力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但是,法人的诉讼行为能力,是通过其代表人的活动来体现的,没有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就没有法人的诉讼行为。因此,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法定代表人的个人人格已完全消失,而表现为法人的人格,与法人组织结合成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体。所以在判决书中,原被告人组织与其法定代表人应当作为一个统一体共同出现在当事人栏目中,不能只出现法人组织而不出现法定代表人,这样写,不仅在理论上讲不通,而且也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四,要具体、准确地写明诉讼代理人的种类。诉讼代理人,是指代理他人实施诉讼行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代理人有三种:a.法定代理人;b.指定代理人;c.因而在判决书就不能笼统地使用“诉讼代理人”的称谓,而应具体写明其种类才易于知道其代理的地位及权限,便于诉讼。4.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应表述为:“……(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二)正文1.事实事实部分首先写明当事人的请求和争议的事实与理由,然后另起一行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1)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理由及各自诉讼请求。即原告具体要求解决什么争议的问题,如何解决及其事实和理由;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所持的态度,陈述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以表明双方起诉或答辩各自所持的态度或依据。如果本案有第三人参与诉讼,还应写明第三人对本纠纷所持的态度及主张,属于有独立诉讼请求权第三人的还应表明对本案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根据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的规定,该项内容应用如下固定的写作模式表述:原告×××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被告×××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民事诉讼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是当事人双方自行提供的,诉讼中尽管原被告第三人各自提供的事实和意见不一定完全真实和正确,甚至可能含有虚假成份,但也应将其内容概括地写入判决书,这样不仅能体现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尊重,增强民事判决的透明度,同时也有助于分辨双方发生纠纷的真实原因,以便使下文叙述查明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理由更富有针对性。(2)人民法院经查证认定的事实。由于双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不一定都真实,其中可能带有一定的片面性,甚至含有虚假成份,因而一审民事判决书在写完原、被告陈述的事实之后,必须郑重写明法院查证的事实。因为这是经过法院审理、查证属实的事实,是判决定案的依据。所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写入事实中的内容要有根有据,确凿无误。如何写好这一部分,没有统一规定,应视其具体不同案件的性质来决定,但有几点却是需要共同遵守的,即写好这一部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层次分明、重点突出、详略得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确定写作要点。2.理由理由,是判决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在事实叙述的基础上,对纠纷事实进行的分析认定,体现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主要观点。民事判决书的理由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即判决的理由和判决适用的法律。所谓判决的理由就是人民法院根据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辩明是非,对当事人正当的请求理由,给予支持,错误的给予批评、教育,讲明道理,从而为判决提供理论依据。所谓判决适用的法律,即判决所依据的民事实体法律条文。理由部分在民事判决书中占有重要地位。充分的说理,不仅可以起到化解纠纷,排忧解难,息事宁人的作用,而且还是教育感化当事人的重要工具。民事案件判决是否恰当,双方当事人是否折服,完全取决于理由说服力的强弱,说服力强的理由往往能令败诉者息诉。因而一份民事判决书质量的高低,理由部分至关紧要。根据《样式》,这部分应表述为:“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3.判决结果判决结果,是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判决结果要明确、具体、完整。根据确认之诉、变更之诉或给付之诉的不同情况,正确地加以表述。例如是给付之诉的,要写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或数额,给付的时间及给付方式。给付的财物,品种较多的,在判决书中可以概括地写,详情另附清单;判决义务人履行一定民事行为的,应当写明应履行行为的内容及要求、履行期限等。需要驳回当事人其他之诉的,可列为最后一项进行书写。(三)尾部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尾部按顺序写明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诉讼费用的负担;二是向当事人交待上诉权、上诉期限和上诉审法院名称;三是审判人员署名,写明判决日期,加盖院印,书记员署名,正本及副本加盖校对戳记。诉讼费用的承担不属于判决结果的内容,应在判决结果后另起一行写明。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应负担的具体数额都要写明。当事人的上诉事项,表述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署名在上诉事项的右下方,按审判长、审判员或陪审员顺序分项列署。审判人员为助理审判员的,署代理审判员。判决日期在署名下方隔一行写明年月日,在其下方隔行由书记员署名。此外,应在判决日期上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在判决日期和书记员的署名的空行左方,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刑事申诉,不论有关的裁判是否经过上诉,也不论这些裁判是否已经执行完毕,都可以不受时间限制而提交申诉状,但是提出申诉状并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刑事申诉书

申诉人:XXX。

委托代理人:XXX,江苏淮安XXX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申诉人因被告人刘某某、邵某某强奸一案,对某某县人民法院(2015)盱刑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淮少刑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书不服,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某某县人民法院(2015)盱刑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淮少刑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书。

2、判决被告人刘某某、邵某某无罪。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认定被告人刘某某、邵某某犯强奸罪,轮奸受害人张某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原审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刘某某和邵某某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奸张某某,轮奸之说不能成立。具体理由如下:

1、张某某亲属的报案材料和公安机关对张某某本人的询问笔录不能证明二被告人对张某某实施了强奸,该言辞证据夸张虚假,令人产生合理怀疑,且没有其他合法证据印证支持,不能使人确信刘某某对张某某实施了强奸行为,以及邵某某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奸了张某某,邵某某与张某某之间的性关系行为违背了张某某的意志,侵犯了张某某的人身权利。

2、被告人刘某某与邵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互相矛盾,特别是在谁先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谁后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的基本事实问题上,二被告人的说法截然相反。在没有确实充分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原一审判决错误认定刘某某在先,邵某某在后强奸张某某,二审裁定草率维持一审判决,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3、二被告人供述中所谓的刘某某脸被咬伤,窗户玻璃被蹬烂,没有物证、书证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没有收集固定相应证据。在没有其他直接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刘某某与张某某在案发住所内是否发生了争执,因为什么发生了争执,无法认定,更不能据此认定刘某某强奸张某某。邵某某与张某某事前熟悉,且存在相互好感的少年恋爱关系,即使认定邵某某与张某某之间发生了性关系行为,但无论如何没有证据证明该性行为系邵某某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反了张某某的意志。侦查卷宗中没有邵某某强行实施奸淫的证据,法庭上邵某某的供述系年龄幼小盲目顺从庭审讯问的结果。

4、事前“商量”不存在,事中的同谋更不存在。。。。。。

5、本案的真实情况是,。。。。。

二、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刘某某、邵某某在被羁押期间,被公安办案人员刑讯逼供,逼供情况具体确定,该采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辞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应予排除。

1、刑讯逼供和变相刑讯逼供在侦查工作实务中几乎是司空见惯的事情,只是该种现象越来越隐蔽,难以取证,弱势一方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难以保存和获取证据证明。有鉴于此,《刑法》第247条规定了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不愿自证其罪是人性的本质要求,然而在本案中,。。。。

2、申诉人委托的代理律师在监狱会见被告人刘某某和邵某某的会见笔录载明,侦查机关办案人员对二被告人实施了刑讯逼供。。。。。此情况表明,该讯问笔录属于非法言辞证据,应予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3、侦查卷宗的记载表明,不论是讯问二被告人的讯问笔录还是询问证人的询问笔录,在讯问人(询问人)一栏,均为事后填写的姓名,填写的笔迹与笔录记载的笔迹完全不一致,差别极为明显,包括字体、字迹、笔墨颜色(笔录的记载是黑色,填写的签名是蓝色,字迹书写不同)都不一样。申诉人有理由认为,这些笔录不是出自侦查人员讯问所得,而是他人讯问,其他人替代签名,侦查讯问(询问)主体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来源不合法,应予排除。

三、邵某某涉嫌犯罪时不满18周岁,提起公诉审判时不满18周岁,开庭审判时刚刚过了18岁生日3天,审判时无法定代理人和指定辩护人在场,违反法定程序。

1、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是我国当代刑事司法政策,缺乏程序保证的公正是最大的不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应当指定辩护人、通知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庭以及相应的工作有明确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提起公诉和审判的规定,联系到本案,申诉人认为,法院审判应当从某某县人民法院收到某某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时开始,而非开庭审判之日为法院审判时间。本案开始审判时,被告人邵某某不满18周岁,某某县人民法院应当通知邵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并为邵某某指定辩护人,不应故意拖延到邵某某满18岁生日时开庭审判。然而,本案开庭审判之日邵某某刚刚过了18岁生日,申诉人有理由认为,某某县人民法院是为了规避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而故意选在邵某某刚刚满18周岁生日时开庭,为此不惜损害邵某某的合法权益。因为开庭审判前,邵某某不满18周岁,一审法庭应当为其做大量的工作,如通知法定代理人、指定辩护人,庭前会见邵某某,进行社会调查,等等。选在邵某某满18周岁以后开庭,则这些工作都可以省略掉了。一审法院的工作是省略掉了,但是邵某某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了。法院是国家意志和公平公正的化身,法院应当尽最大可能地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才符合当今世界各国普遍优先保护被告人权益的刑事诉讼原则。

2、由于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损害了被告人邵某某的合法权益,致使年幼害怕、孤独无助的邵某某在庭审中一概无原则地承认指控,配合法庭审判,认罪伏法,连累被告人刘某某。类似此类强奸重罪案件,不要说未成年的邵某某,就是一般的成年人,面对强大的公安机关和威严肃穆的法庭,不得不紧张害怕,只能“老实交代、供认不悔”。。。。因此,原审判决和二审裁定违反了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二审疏于审查,错误维持。恳请贵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再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邵某某无罪。

此致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XXX

2017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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