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会被纳入个人一般失信行为?哪些情形会被纳入个人严重失信行为?
4月3日下午,发布《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办法》,其中提出,严重失信个人将被暂停办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失信行为的管理期限为5年,该办法将于5月7日起正式施行。
一、个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个人一般失信行为: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连续3个月(含)或者累计6个月(含)经催收仍未还款的;
(二)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套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被市公积金中心发现或已办理提取,经市公积金中心批评教育后,即时全额退回的;
(三)市公积金中心认定的其他个人一般失信行为。
二、个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个人严重失信行为: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连续6个月(含)或者累计12个月(含)经催收仍未还款的;
(二)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套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经市公积金中心批评教育后,两个月内未全额退回的,或拒不承认错误,不退回的;
(三)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四)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
(五)为他人以虚假材料等手段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等业务的;
(六)以购房行为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又办理退房手续,经市公积金中心认定无正当理由的;
(七)发生三次(含三次)以上一般失信行为的;
(八)市公积金中心认定的其他个人严重失信行为。
提示: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连续3个月(含)或者累计6个月(含)经催收仍未还款的属于一般失信。
如今是一个法制的社会,很多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都离不开法律,所以我们对一些平常的法律知识应该有所认识。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抗拒执行”等法定情形,从而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
网友咨询:
删除失信信息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解答: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律师补充: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
(一)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
(三)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