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直在想一个问题,一个企业,拖欠各类欠款几个亿甚至数十亿,多次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然而,企业生产依旧,日进斗金,就是没法执行;或者企业豪掷千金,开支上亿元购进设备。甚至,其实际控制人还是各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这些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为何这么有钱?法院为什么就找不到他们的财产?怎样才能把幕后的老板给找出来?
我不知道!
我只能说,我不知道,因为我真的不知道。
一个老乡的案子,执行的是唐山某钢厂,标的额并不大,只有二百来万,2014年立案执行,现在还没有结果。
而被执行的企业,执行中曾传出要停产、要破产等,但随着去年钢铁形式的恢复,企业逐渐开始了生产,甚至还找我老乡继续供应原料。只不过说,老债还不了,新债不会欠。
对于被执行企业和他的员工,这种办法无疑是好的;对地方政府来说,可以缓解社会稳定,保证就业,也是愿意的。但,对于广大的债权人呢?这就是商业风险吗?不是吧!
还有一个钢厂,通过公开途径查询到的执行情况,欠外债数亿,多次被列为失信人,法定代表人跟走马灯似的换。就这样,神奇的事,还能花一个多亿从外地买进一套设备,还能很快付款。我的天,钱从哪儿来的?
借名购买?谁这么胆大?买了赶紧卖,折腾着玩啊?
老赖不仅有上述本事,还有更大的本事。
原来的法定代表人,一看形式不对,找个人,来来来,你做法定代表人吧,我就不在企业兼职了。但自己俨然就是企业的太上皇,谁都知道,企业就是他的。但,知道有毛用,证据呢?关键时刻,豁出去一个,给点钱,进去几年,而进去的这哥们还可能觉得值。而实际控制人,该当人大代表还得当,悠闲自得,穷庙富和尚!
怎么解决,我不知道,我刚才就说了不知道!
但我好像还知道!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最关键的是,制度一定有问题,或者负责制度落实的人有问题。
我好像今天有点情绪激动!
所以不写了。
办法总是有的,有困难,想办法,办法总比困难多!
老赖称号两年后将会自动消除。
根据我国法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1、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4、终结本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5、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6、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7、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另外失信执行人是不能贷款的。
老赖称号2年后将自动消除,若是有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最多5年后,信用污点将会删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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