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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能当庭变更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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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增加或变更诉求的提出时间

原告在诉讼的什么阶段提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呢?

目前,我们的举证通知书是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该规定,对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提出的时间均作了限制,即原告只能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否则,法院将不准许原告增加或变更诉求的申请。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该条与证据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不同之处有二,一是只言增加诉求,未言变更诉求,二是增加诉求的提出时间为“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这给实务操作带来了不便,但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对于增加诉讼请求的,我们应依据民诉法解释办理。对于新法没有规定的变更诉求的提出时间,因证据规则未失效,还应适用。

增加诉求与变更诉求的区别

对增加诉求与变更诉求含义有不同的理解。

一种是,变更包含了增加,另一种是二者分别为不同的概念。

即便在表现形式上,有的原告在变更诉求的申请书上,将两项申请写在了一起,也不能改变二者的独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证据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以及诉讼法解释只言增加诉求合并审理的规定,都将二者区别开来。主张变更包含增加,并没有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可以调取证据、勘验物证和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

第三十五条鉴定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并提交鉴定书。

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人民法院准许的,原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如下:

1、驳回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有,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且该诉讼请求应有具体的事实、理由支持。但立案庭在受理案件时,并不可能对原告陈述的“事实”作实质性的审查,该“事实”实际上尚处于一种待定状态,与通过开庭审理后查清的据以作出裁判的事实未必一致;

2、驳回诉讼请求的法条,驳回诉讼请求的法条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满足起诉条件,对于不满足条件的,法院应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具体包括: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错误或超过诉讼时效。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1、适用法律不同。驳回起诉适用程序法;而驳回诉讼请求既可适用程序法,又可适用实体法;

2、适用的诉讼主体不同。驳回起诉适用的诉讼主体是单一的,主要适用针对原告的起诉;而驳回诉讼请求适用的主体是多元的,既可以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针对被告的反诉请求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主张;

3、采用的裁判形式不同。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上诉权的确认,应当采用裁定形式;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确认,必须采用书面判决。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且该诉讼请求应有具体的事实、理由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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