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征信可以通过两种方法查询:
一、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打印个人征信报告,报告亦可查看个人征信情况;
二、通过中国人民征信中心官网查询,其步骤如下:
1、打开征信官网(),选择“互联网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2、选择“试用版”马上开始查询
3、注册帐号并登陆个人征信查询系统
4、登录成功,选择“信息服务”--“获取信用信息”
5、输入预申请的查询验证码(需提前官网申请查询,24小时内由征信中心发放查询验证码到预留手机号)
6、提交查询征信请求成功,在征信报告上即可查看个人征信情况
撤销失信黑名单可以向法院申请,把费用给法院,由法院再给付对方,给付完毕,法院就会根据申请撤销黑名单。另外,根据相关规定,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
向法院申请。可以和执行法官联系,把费用给法院,由法院再给付对方,给付完毕,法院就会根据申请撤销黑名单。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再向法院申请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消除,包括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但被执行人不还钱,申请人出具书面申请的可能性不大。
哪些人可以从失信名单中删除?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综上所述,想要撤销失信黑名单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撤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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