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对出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是可以撤销的。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的,可以由原判决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撤销或者在上诉审判中撤销。
撤销判决是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部分或者全部否定,适用条件为:(1)主要证据不足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4)超越职权5)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只要备上述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即可作出撤销判决。人民法院在作出撤销判决的同时可以责令被告重新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但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受该条限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审结时限是三个月,裁定时限是三十日。
法律分析
第二审程序提起上诉的条件:上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但是,并非对所有的裁判不服都能够提起上诉;同时,即使对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判,上诉权利的行使也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1)上诉的实质要件。实质要件涉及到哪些裁判可以上诉。上诉只能就法律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判提起,如果法律规定不准上诉的裁判,当事人不能上诉,上诉程序也就无从发生。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判包括:按照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判决以及法律明确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定。(2)上诉的形式要件。形式要件是指提起上诉在形式上所应具备的法定条件。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合格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合格的上诉人是指依法享有上诉权的原第一审案件的当事人。概括地说,有权提起上诉可作为上诉人的,必须是在第一审案件中具有实体权利或义务的人,既可能是第一审案件的原告,也可能是被告,具体为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直接承担一审裁判中实体权利义务的第三人。第二,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上诉。上诉期间简称上诉期,是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共同诉讼人上诉期的计算,因共同诉讼的种类不同而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应以最后一个收到裁判的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来计算。因为在必要共同诉讼中,任何一个共同诉讼人在他的上诉期间内,都有提起上诉的权利。只有在共同诉讼中最后一人的上诉期届满后,裁判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第三,应当提交上诉状。上诉状不但表明与对方当事人在民事权利上有争执,而且表明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有异议,不仅要求上级人民法院确认自己的权利,而且要求变更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通过变更裁判,以达到维护自己权利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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