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信被执行人的银行卡和微信是可以用的。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与相关协执单位签署的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里,对失信被执行人共采取了11类100余项惩戒措施,失信被执行人的银行卡、微信等移动交易使用工具不在上述惩戒范围之内。
2、但是如果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银行卡、微信支付等交易账户中的资金会被法院冻结,或者转走偿还债务。
3、可以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行为有以下几类:
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等;
二是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三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根据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限制如下高消费: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4、对失信被执行人可以强制执行的项目有:
(1)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股票等财产;
(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等动产;
(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等财产;
(6)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
(7)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返还特定的财物;
(8)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9)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10)限制出入境等。
扩展资料: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第二条加强联合惩戒项目有以下十一项(不包括银行卡和微信的使用):
(一)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1、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作为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参股、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的审慎性参考,作为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审慎性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
2、发行债券限制。对失信被执行人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从严审核,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3、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额度审批和管理中,将失信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
4、股权激励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协助中止其股权激励计划;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协助终止其行权资格。
5、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股票发行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审核的参考。
6、设立社会组织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审批登记的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
7、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
(二)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1、获取政府补贴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2、获得政策支持限制。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的申请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三)任职资格限制
1、担任国企高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方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免去其职务。
2、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3、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
5、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
6、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将严格遵守法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作为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以及党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
7、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
8、入伍服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将其失信情况作为入伍服役和现役、预备役军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
(四)准入资格限制
1、海关认证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在失信被执行人办理通关业务时,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或布控查验。
2、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药品、食品安全行业从严审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矿山生产和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行业;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上述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予以变更。
3、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将房地产、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记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对其企业资质作出限制。
(五)荣誉和授信限制
1、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限制。将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情况作为评选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的前置条件,作为文明城市测评的指标内容。
有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取得的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慈善类奖项予以撤销。
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参加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获得的道德模范荣誉称号、慈善类奖项予以撤销。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律师身份信息、律师事务所登记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为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
3、授信限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要查询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拟授信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要从严审核。
(六)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1、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协助人民法院查询不动产登记情况,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购买或取得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土地、矿产等不动产资源开发利用,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
2、使用国有林地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使用国有林地项目;限制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3、使用草原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草原征占用项目;限制其申报承担国家草原保护建设项目。
4、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水流、海域、无居民海岛、山岭、荒地、滩涂等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项目以及重点自然资源保护建设项目。
(七)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1、乘坐火车、飞机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民航飞机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住宿宾馆饭店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住宿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国家一级以上酒店及其他高消费住宿场所;限制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
3、高消费旅游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以及享受旅行社提供的与出境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
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内或旅游企业内消费实行限额控制。
4、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5、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
6、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八)协助查询、控制及出境限制
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查询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出入境证件信息及车辆信息,协助查封、扣押失信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协助查找、控制下落不明的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
(九)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将失信被执行人和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十)加大刑事惩戒力度
公安、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
(十一)鼓励其他方面限制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使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结合各自主管领域、业务范围、经营活动,实施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失信被执行人
百度百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01哪种情况,财产会被冻结、查封或扣押呢?
除了执行阶段,还有保全阶段。官司输了,被申请执行,法院划扣被执行人的财产,这个很容易理解。但为什么有些人会在没有收到任何法院传票的时候,账户、微信里面的钱被冻结了?这是因为有人起诉你,为防止财产转移,赢了官司但执行不了,向法院申请了诉前或诉中保全。申请人,一般为原告,已经向法院提供了相应担保。
02能否通过电话或者微信查询账户信息?
通常情况下不能,因为虽然目前要求电话实名登记,但很多老赖不一定用自己名下的电话卡。常规操作是按照姓名和身份证号查询名下财产。因此,借钱时应该在借条上写清身份信息。
03微信账户里面资金冻结,会影响后续资金使用吗?
不会,微信、支付宝账户资金统称为网络资金,查封金额仅为法院点击冻结时的资金。这点与银行卡限额查封不同。举例说明,查封10万元,如果银行卡被冻结时仅扣住5万,后续只要有钱进来,一直会被查封,直到10万元为止。但换做网络资金,如果当时只有100元,后续即使进钱,也不受法院控制,可以自由流通。除非法院进行二次查询,并冻结,但仍然为操作当时的限额。
法院在查封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信息时,主要根据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进行确认。
如果多个手机号和多个微信号,均是被执行人个人信息实名注册,那么法院就会查封他的财产信息。
首先,被执行人多个实名注册的手机号,是不会被查封的,只要有话费,都可以使用;
其次,实名注册的手机号,如有绑定的银行账号,这个账号是会被查封的,包括支付宝账号、银行账号、信用卡账号、股票账号等,这些都是通过你的身份证查询到而进行冻结的;
最后,如果你没有多少钱可以还债,发现你的手机号有特别值钱的,也可以冻结拍卖还账。
总之,冻结你的资产,和你的手机号基本上没有关系,如果说有的话,找不到你可以通过手机号进行定位,找到你。这种情况下,如果你是老赖,说不定要追究法律责任。
提醒大家:如果欠债了,还是尽可能的还钱吧,毕竟,到了冻结你的账号的时候,你就万般难了,那时候,你就可能没法使用手机支付了,只好急促使用传统的现金支付,是不是很麻烦,是不是又回归到了原始,难以忍受携带大量现金的日子。
作为一个被执行人,说一下我的经历。我名下的手机号及相关微信的确都受到影响,但不是查封,而是冻结和划扣。当时疫情期间,微信上一共三百多块,被冻结划走了。名下所有银行卡被冻结无法使用,所以微信即使正常用,因为绑定的银行卡不能用,而且随时还会被冻结查扣。可以确认,所有的都受影响
被执行人名下多个手机号码,多个微信,是不是会被查封的?手机号码不会查封的,只要是本人实名注册的可以继续使用啊,每一个公民都有通讯自由的权利,法院不可能去查封这个号码的,查封你这个号码也没有用,知道不知道?而是,对于微信的钱有可能会被冻结。现在国家正在出台和多家银行联合,达成一个协议规定。微信上、支付宝的钱有可能被法院冻结了。再一种情况就是你现在使用的手机号码,如果特别是靓号值钱的话,有可能法院给你把这个号码冻结,进行拍卖了所得钱给债权人还。
根本不封微信,因为我的朋友就是老赖
手机号和微信号是不会被查封的,通信自由,这是法律给与我们的基本权利。
作为曾经的被执行人,我来说说法自己的看法。
前年我因为一场交通事故赔偿事宜被法院执行。当时我名下所有的银行卡全部被冻结,就连微信号和支付宝里的钱也被法院冻结,但微信的聊天功能还是正常的,所以微信号被封是子虚乌有的说法,根本没有法律依据。
只是让我不适应的是,用惯了数字支付的我突然不能用支付宝和微信去支付还是非常难受的,尤其如果拒绝执行,还得去拘留所待几天,像我这样从来没有去过那里的人,也体验了一把什么叫吃捞饭,那个时候别提多难受了,整天过着提心吊胆的生活,最终在朋友的帮忙下,还清了所有赔偿金。
在这里,结合我的亲身经历,奉劝大家还是不要做什么执行人,能尽量配合法院工作的还是尽量配合,更希望大家不要触碰法律这个高压线,否则终身后悔。
多少手机号都不会查封,因为手机号里没钱,一种通讯工具,法院目的是冻结你的资产,查封手机号没有意义,毕竟法律还是有讲情理的一面。
微信也是通讯和社交工具,但微信有资金交易功能,不管多少个如果被执行将被全部冻结微信里的资金一次,冻结后微信可以正常使用,资金交易转账恢复正常。
但银行卡会被冻结,资金只进不出。还有你的房子、车子、知识产权等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会查封冻结,不能过户和交易,车子上路查到了会被扣留。
债权人有向法院申请冻结,你的所有实名认证的支付宝和微信号里的钱都会被冻结并划扣,包括所有银行卡,不是查封,微信和支付宝其它功能都可以照常使用,如果没有申请,法院不会主动冻结的。限制高消费也是一样的情况,债权人没有申请限制高消费,法院也不会主动限制。
你上面已经说了是被执行人,但并非是老赖。如果是老赖的话,所有的账户和名下的手机号,都会受到影响。
但是如果你仅仅是被之前人就要看案件的处理情况了。
通常情况下,在开庭之前,原告会申请资产保护。因为申请资产保全的话要交一部分保险资金的,所以这一个情况,很难说当时他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资产保全额度是多少。
如果你选择做的账户没有在资产保全以内,应该没有太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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