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的情形包括:
1.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2.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的。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4.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两次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5.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6.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7.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具有上述情形之一时,失信信息将被删除。如果失信被执行人之后又出现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是,在依照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的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将被执行人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即法院黑名单)的途径主要有两种:首先,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将特定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的申请,并陈述相应的理由。如果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将决定将其纳入黑名单。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特定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实施信用惩戒:1、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2、通过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或抗拒执行的;3、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等手段规避执行的;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6、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进行了明确,包括不得进行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出行;(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送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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