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一事不再理原则又称禁止重复起诉原则,其为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主要解决的是既判的事实应当视为真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就同一事实再行起诉和受理。
法律分析
重复起诉是指当事人对已经裁判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次起诉,由于民事诉讼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和维护司法既判力的要求,当事人的诉权已经消耗,重复起诉被立法所明确禁止,不得再行提起诉讼,否则构成重复起诉。对于法院已生效的判决,当事人不得就判决内容再进行相同或者实质否定的诉讼主张,法院也不得在之后的诉讼中作出与生效判决冲突的认定和处理。如当事人就其已经提起的诉讼事项在判决生效后又提起的,属于重复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之诉讼原则。根据规定,构成重复起诉应当同时符合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三个条件,一是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是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是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之一就是恢复原状,因此有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179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等,因此,恢复原状是一项主要的民事请求权,是有法律依据的。例如,造成财产损害的,受损方就有权依民法典第237条要求恢复原状;业主大会有权根据民法第286条要求对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例如造成污染、堆放垃圾等行为,要求加害人恢复原状等请求。因此,恢复原状是有法律依据的。
恢复原状”作为大陆法系民法上的重要概念,已被嵌入物权保护、合同解除和侵权责任等数个法律制度,中国《民法典》“恢复原状”理解为“利益返还型恢复原状”,即以返还某一客体的方式将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恢复到与履行合同前相当的状态,返还的客体范围不仅包括原物,还包括同等性质的替代物和孳息、用益等相关利益。同时,对于《民法典》237条“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之解释,将其理解为返还不能情形下的折价补偿,包括孳息返还,用益返还,必要费用返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百三十七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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