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失信被执行人取消方式解析:
1.若被执行人已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相关案件,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即可消除。
2.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并且义务人已按照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完毕义务,也可申请取消失信被执行人标签。
3.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特殊情况出现,可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这种情况下,一旦特殊情况消除,执行程序将恢复进行。
4.如果执行程序中出现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人民法院有权裁定不予执行,从而终止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
5.在审判监督程序或破产程序中,人民法院依法可以裁定中止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执行。
6.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失信信息可被移除。审查期限通常为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
7.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财产而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申请执行人或其他人未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也可取消失信被执行人身份。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在采取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若被执行人仍无法偿还债务,应继续履行其还款义务。若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措施,以促使其履行义务。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律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名单。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六种情形:
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符合以下列出的六种情形将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