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第一条规定中所指的“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六类人名单,即: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条件如下:
1.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就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者要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因为,如果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正常,时断时续,说明其收入不稳定,发放贷款后容易产生风险。
3.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满足职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时提供的金融支持,是一种"住房保障型"的金融支持。
4.贷款申请人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除必须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外,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当职工有其他债务缠身时,再给予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就很大,违背了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的原则。
5.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办理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必须一致。
广西失信人是不可以用公积金贷款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暂行办法》第五条贷款条件:
(一)具有本市、县婴常住户”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能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等)的有关证朋材料;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具有相当于所购自住住房价款的20%以上的首期付款,或者具有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工程款20%以上的自有资金;
(六)具有委托人和受托人认可的阶产作为抵押动;
(七)同意在受托银行设立还款账户。
关于贷款的其他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暂行办法》第九条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额度由委托人根据借款人的资信横渡和要盖能力在借款人购买、建造住房价值的80%(含)以内或翻建、大修金额的80%(含)以内确定,贷款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25万元。
第十条贷款期限:由委托人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贷款年限可延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10年。
以上内容参考南宁住房公积金——广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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