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污染处罚标准和依据是什么
1、渣土处置或其他建设施工造成大气污染行为
对施工时未采取遮盖、围挡、密闭、喷洒、冲洗、绿化等防尘措施的,运送砂石、渣土、垃圾等物料的车辆未采取篷盖、密闭等有效防尘措施的,未对施工工地车行道路采取硬化等降尘措施的,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41条之规定,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2、饮食服务业违反规定排放油烟污染环境行为
对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6条之规定,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排放的油烟、烟尘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污染扰民的,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24条之规定,还应当作出限期治理或者停业的行政决定。
3、城区内露天烧烤食品行为
对在城市市区内露天烧烤食品的,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40条之规定,处5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4、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存储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行为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40条之规定,处5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5、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行为
依据《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24条之规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6、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物质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7条第一款之规定,处2万元以下罚款。
7、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政府划定的区域内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7条第二款之规定,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在露天场所、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51条第11项之规定,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8、道路保洁扬尘行为
对采用人工方式清扫道路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的,依据《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23条之规定,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二、环保部门罚款的具体标准是:
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可罚200元至500元
2.市区夜间施工产生噪声处1万元以下罚款
3.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处罚标准细化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应予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法律分析:市环保局对因为由施工单位或者公民个人而导致的扬尘污染,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是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其中就规定,针对这些容易产生粉尘的物料,没有进行及时的处理,配备净化装置,或者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防范措施,可以对其进行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甚至责令其停业整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裁量规则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