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信用修复的企业,应当向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包括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整改到位证明材料及统计守信承诺等内容。
统计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信用修复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并作出决定。同意信用修复的,统计机构应当及时将统计严重失信信息移出统计机构门户网站,并同步将修复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不同意信用修复的,统计机构应当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发现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的依据或者公示的信息不准确,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更正。上级统计机构发现下级统计机构认定的依据或者公示的信息不准确,应当要求下级统计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更正。统计严重失信企业有证据证明其被认定的依据或者公示的信息不准确,可以要求作出认定决定的统计机构进行更正。统计机构经核实确认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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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弄虚作假骗取信用修复的,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应当撤销信用修复的决定,并自撤销之日起重新公示1年。
企业信用修复申请书只要表明企业名称即可。企业信用修复需要的材料有,企业信用报告申请书、企业公章、、企业法人委托书和法人经办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
与信用修复有关的内容有:
1、企业信用征信出现不良,会影响企业的贷款还有一些正常的经营;
2、很多的企业贷款逾期没有及时处理,就会上了征信,需要修复,在行业里面叫异议申请处理;
3、信用修复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机制,是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重要环节,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的必然要求,是失信主体退出惩戒措施的制度保障;
4、信用修复应遵循的原则,一是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充分发挥政府在信用修复机制建设中的组织、引导、推动和示范作用,规范发展信用服务的市场,发挥行业商业协会的作用,鼓励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形成信用修复机制建设的合力;
5、信用修复应遵循的原则,二是逐级修复,梯次退出。科学地界定可修复的失信行为,明确修复内容,规范与失信严重程度相对应的修复条件和程序,逐项开展信用修复;
6、信用修复应遵循的原则,三是明确主体,落实责任。明确信用修复过程中各类主体责任的义务,建立健全跨部门信用修复的协调机制,逐步实现信用修复机制,对失信惩戒领域的全覆盖;
7、失信主体信用修复的主要内容,包括失信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实际行为,失信主体公开作出信用承诺,信用主体积极主动地参与各类信用修复的专题培训,接受协同的监管,持续提交信用报告,失信主体主动参与志愿服务和社会公益事业等内容;
8、要加强对信用修复的监督管理,信用修复工作不能过于随意,要鼓励轻微失信主体主动地纠错,主动地自新,畅通社会公众对信用修复的异议、投诉、举报的渠道,引导社会公众及社会组织关注并参与信用修复工作,不断地提升全社会的信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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