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即黒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征信不良的信息是自不良的行为或是事件终止之日起最长是保留5年的。这个信息不会消除,只是被新的信息覆盖。
2年可覆盖的:非恶意、小额、短期逾期不良记录,人民银行不会留底,发生该种情况不良记录的信用卡,正常良好的连续使用 24个月之后,就可以覆盖 2年之前的不严重的不良记录,因为人行正常记录是记录两年之内的信用记录。
5年可覆盖的:指的是恶意透支,金额较大,性质较为恶劣、严重的,会在人民银行留底。在还清所有欠款之后,5年才能消除不良信用记录。
拓展资料:
征信就是专业化的、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为个人或企业建立信用档案,依法采集、客观记录其信用信息,并依法对外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一种活动,它为专业化的授信机构提供了信用信息共享的平台。
征信记录了个人过去的信用行为,这些行为将影响个人未来的经济活动,这些行为体现在个人信用报告中,就是人们常说的“信用记录”。直到2012年以前,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还没有一项法律法规为征信业务活动提供直接依据。国务院法制办曾经在2009年10月全文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就征信管理条例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征信黑名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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