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被执行人全部履行法院判决、和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等情形时,法院可以删除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
法律分析
被执行人可以联系执行法官将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由被执行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被执行失信人通过法院,即和执行法官联系,把费用给法院,由法院再给付对方,给付完毕,法院就会根据申请,撤销黑名单。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执行失信人还清债务后三个工作日左右消除失信,失信被执行人对法院生效判决书履行完毕结案后,人民法院要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在我国,根据相关规定,法院被执行人查询系统中的记录,将在满足消除条件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消除。这一规定遵循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其中明确了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的情形,包括:
1.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相关案件已执行完毕。
2.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并且人民法院审查后同意。
4.本次执行程序已终结,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两次以上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
5.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
6.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
7.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
对于有纳入期限的失信被执行人,不适用前述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如果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届满后重新符合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名单。但是,根据规定,如果因第三项原因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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