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强制执行的大致流程包括: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依法决定是否立案及要求补充材料;执行立案;查控财产;通知被执行人;实施强制执行。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同样须当事人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期间的计算,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如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则从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如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则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算。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应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特定情形,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如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等。中止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特定情形,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如申请人撤销申请、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等。
法律主体:(1)申请执行。(2)法院受理执行申请。(3)申请执行人提出复议。(4)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5)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措施实现执行目的: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搜查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通知与强制执行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政部和国家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