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子开庭后三个月没有宣判,确实是异常状况,很可能法官感觉棘手,在请示本院的审判委员会或者上级法院,这样就需要等待回音。所以才长期拖延
一、法院的职责和义务
法院的职责和义务有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本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受理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以及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再审案件。接受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交办的案件。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组织本院法官与其余法院间的司法交流活动。抓好本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本院法官和其余工作人员。管理本院的经费、物质装备。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对人民调解组织和镇、街道司法助理员进行业务指导。
二、开庭审理后多久下判决书
开庭审理后多久下判决书没有明确规定。
1、无论是民事诉讼法或者是刑事诉讼法,都没有规定开庭后几天之内应该下达判决,只是规定了案件的审理期限;
2、审结期限,是从立案的第二天开始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是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该计算在内。
民事诉讼一审普通程序审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复杂的可以延长六个月,一审简易程序审限为三个月。
案件的审判程序不是开一次庭就能搞定的,一般要经过多次开庭审理,查清案件事实,只有查清案件事实并有相关证据证明时,法院才可以宣判,而且即使是当庭宣判,法院也来不及当场作出判决书,所以一个案件定期宣判的,会在十日内发判决书,定期宣判的,立即发判决书。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三、择日宣判一定要开庭吗
择日宣判和开庭完全就没有多大的关系,但是,择日宣判肯定是需要开庭的,因为宣判就必须要开庭才可以,到时候当庭宣判之后,会把判决书交给当事人的,只是这个时间未定。
择日宣判,就是以后的某一天,法官当庭宣判,或者直接就将判决书交给你,让你签收。
法院择日宣判这个没有明确的法定标准或时间,只能理解为合理时间内,这个合理时间以不超过审限为原则,简易程序一般在三个月内,普通程序一般为六个月内,只要在这个审限期内宣判都属于程序合法。
择日宣判是指法院无法当庭作出裁判的就会择日宣判,一般案件都是择日宣判。只有案情简单的才一般当庭宣判。一审择日宣判的死刑,如上诉要高院二审,即使不上诉也要高院复核,高院驳回上诉或者核准死刑的,再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院核准才可执行死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开庭后法官一个月左右下判决书。
开庭的具体规定如下:
1、书记员查明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以及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口头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应当就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分别寻问当事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是否还有意作最后陈述;
3、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辩论,审判长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征求各方最后意见;
4、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进入评议时进行评议,实行少数服从数的原则,评议的情况应当如实制作笔录,评议笔录不准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查阅、复制,评议完毕,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当庭公开宣布判决结果,10日内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或定期宣判;
5、在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要告知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上诉法院。
法院结案的情况如下:
1、判决,法院依法作出裁判,一方不服可以提起上诉,如果对判决结果不满意,不可以当庭上诉;
2、调解,民事案件开庭后,调节不满意,还能再调解,由法院出具调解书,该调解书同样具备执行效力;
3、撤诉,原告依法撤回起诉,撤诉后,该民事诉讼也达成结案条件。
综上所述,申请起诉的需要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和起诉状,法院会如期开庭,进行审理判决,下达判决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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