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有以下情况会撤销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扩展资料:
失信被执行人会被限制高消费,具体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在处理帐户撤销时,若存在未达帐项,首先需写明时间及原因。若能附上当时的银行对帐单复印件,则更为有利。若无复印件,也无需过于担心。重要的是,应由领导签署确认。之后,应将这笔款项先行计入暂收款,以确保财务流程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详细记录未达帐项,包括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交易类型和银行对账单信息,对于财务审核和审计至关重要。这些信息有助于准确反映企业财务状况,避免可能的误解或错误。特别是当帐户撤销时,未达帐项的处理尤为关键,因为它关系到企业与银行间的交易记录是否完整。
在填写说明时,应详细列出未达帐项的每个细节,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日期、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交易对手、交易摘要以及银行对账单的相关信息。如果可能,提供银行对账单的复印件,可以作为证据,证明这些交易已发生且需处理。
由领导签署确认,可以确保处理过程的正式性和权威性。领导的签字不仅表示对说明内容的认可,也代表了企业对这一财务处理方式的正式批准。这一环节有助于在后续的财务审查中,避免出现任何不必要的质疑或误解。
将未达帐项计入暂收款,是处理帐户撤销时的一种常见做法。暂收款账户专门用于暂时存放未完成结算的款项,直至其与银行对账单的记录相匹配。通过这种方式,企业能够确保在帐户撤销前后,财务记录的连续性和准确性。同时,也便于企业在后续的财务审核和审计过程中,更容易地追踪和管理这些未结清的款项。
综上所述,在帐户撤销的过程中,妥善处理未达帐项,通过详细记录、领导签署和计入暂收款等步骤,可以确保企业财务流程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同时避免可能的误解或错误,有助于维护企业的财务健康和信誉。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