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良记录修复市场监管完善企业信用修复,市场监管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方案

信用分计入工程项目评标!西安施行总包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保网

市场监管完善企业信用修复,市场监管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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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陕西省初步形成建筑领域信用评级和信用信息披露机制的背景下,2019年建筑业增加值占全市GDP 14.6%的西安市也着手建立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体系。针对建筑业企业已达2万余家、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已达1万余家的发展情况,西安市出台《西安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率先在施工总承包企业中施行信用评价管理。

依据《办法》,信用评价以施工总承包企业为评价对象,以总包企业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市场、现场行为为评价指标,依照《西安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进行量化评分并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工程项目招投标评分过程。

这将推动建筑领域总包企业做优做强,也有助于在全市建筑领域规范市场秩序,逐步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立诚信建设长效机制。

1、推动信用评价体系建设

信用评价是包含信息采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等环节在内的体系工作。

在信息采集环节,《办法》将信用信息分为企业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三类,并明确了三类信息的具体组成。企业基本信息和优良信用信息由企业自行申报;不良信用信息则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由企业自行申报或评价实施单位采集录入。其中,企业主动申报的不良信用信息可减半扣分,这也有助于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在信用评价环节,《办法》要求评价实施单位通过实时采集企业信用信息,按照《标准》对企业的市场履职行为、项目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控)行为实施量化评分,形成动态的企业信用分值。企业如有发生转包、骗取企业资质、因出借资质或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等不良行为,除按照《评价标准》进行扣分外,还将被列入建筑领域“黑名单”。

在结果应用环节,《办法》明确将企业在开标之日的信用分值按占投标总分10%的比例应用于政府投资或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工程项目招投标评分过程,非国有投资工程项目可参考执行。《办法》还明确了初始分值计算方法和联合体参与投标的信用分值认定方法,确保新政可落地、可执行。

2、促进监管循环机制形成

贯彻国务院转发住建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中的“将工程质量违法违规等记录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西安市在不良信用信息中将不良现场行为分为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两方面,并通过结果应用实现招标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将有助于形成以评促“治”、以评提“质”、以评保“安”的监管循环机制,从而提升住建领域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中的“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西安市通过动态采集企业信息并与信用中国(陕西西安)平台实时共享数据、全方位采集企业在西安市其它领域的信用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将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互联网+监管”信用评价管理模式,从而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环境。

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转变住建行业监管方式,《标准》还强调:评价标准及评价分值根据住建部、省住建厅或市住建局建筑行业领域监管方式或监管内容等及时进行调整,做到信用评价过程与行业监管实时同步。

3、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

以总包企业为切入点,西安市正在逐步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

为完善信用评价体系,未来西安市在评价对象方面可以将范围扩展至所有建筑业企业,并将从业人员(包括建筑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注册执业人员等)纳入评价;在评标指标方面可以将承诺履行、合同履约、文明施工等情况补充进《标准》,丰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将结果应用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公共服务、项目核准等方面,健全建筑市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评价管理体系。另外,西安市信用评价管理的信息化程度也有待提高:江西等地开展的信用信息自动采集和记录,以及成都市建设的“成都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系统”和“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示平台”,都值得借鉴以提高信用评价效率。

为优化监管循环机制,未来西安市一方面要在信用评价的基础上形成全市工程项目动态台账,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夯实企业主体责任;另一方面可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根据监管对象信用状况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精准的服务。

此外,西安市有必要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循环机制;亦可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以此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

西安市此次构建的总包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将有力督促失信市场主体及时整改,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通过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建筑市场环境,这也将加速企业转型,助推全市建筑工程高质量发展迈上新台阶。

企业信用监管数据质量全面提升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全国市场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开展企业信用监管数据质量全面提升行动的通知》并组织召开全系统动员部署会,部署开展企业信用监管数据质量全面提升行动,着力以全面、准确、完整、及时的数据,夯实信用监管工作基础,持续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这项行动主要针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中产生的涉企信息、其他政府部门依法履职中产生的涉企信息以及企业依法填报公示的信息等3大类数据,从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冗余性、关联性、准确性、及时性、全面性等7个维度进行自查整改提升,并明确通过统一数据标准、加强源头治理、强化问题整改、实施常态监测、拓展数据应用等办法,促进企业信用监管数据质量的全面提升。

统一数据标准。立足市场经营主体信用监管标准体系建设,推进信息公示、信息归集、信息共享、信息应用、信用修复等各领域数据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完善信用监管业务规则,细化相关信息产生、归集、记名、共享的具体要求,强化业务规则与技术规则的相互衔接。加强数据全链条闭环管理,确保数据管理依法合规,防范安全风险。

加强源头治理。强化数据标准执行。健全信息录入的校验机制。强化企业填报信息完整性与逻辑性的审核提示。提高归集信息的全面性,推动解决数据的碎片化问题,确保数据归集的范围、格式规范、程序等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规范企业信息公示,指导企业高质量做好年报和即时信息公示。

强化问题整改。通过系统监测、主动排查、社会反馈等多种方式,切实发现问题,并逐一核实,逐一修正。进一步完善公示系统信息异议处理机制,对企业和群众发现的公示信息错误等及时纠正,确保问题数据修复到位,不留死角。

实施常态监测。建设企业信用监管数据质量监测系统,实现数据质量自动化、智能化、常态化监测。鼓励各地探索应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进一步加大数据质量监测力度。在全面梳理现行业务规则和技术文书基础上,制定数据质量标准和评分规则,供地方自查使用,供总局监测考核使用。

拓展数据应用。加大“多报合一”改革力度,整合更多部门年报渠道和数据项目,避免企业重复填报,减少误填误报。加强与专业领域业务对接,加强部门协同监管,将企业信用监管数据嵌入更多领域的工作流程、工作环节,丰富数据应用场景,既促进数据统筹利用,又多维度检验数据质量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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