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申请执行人在完成履行义务后,法院在20天以上迟迟不解除其失信人名单,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法院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如果超过这个时间不删除,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投诉,法院应当对案件承办人员进行处理。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具有特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3.如果存在纳入期限,不适用上述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4.第十三条规定,如果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公布、撤销、更正、删除失信信息,应当参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法律分析:失信被执行人结案了,一般依当事人申请,受理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可以删除。欠债还钱,只要失信人履行债务后,当事人便可以申请将其失信名单删除。一般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规定,会按流程审批删除,确定解除到解除,在三个工作日即可办完。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失信信息。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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