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后三个工作日内即可解除黑名单。失信人是指不按约定履行义务的人。行为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恶意抗拒执行的,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欲解除失信名单,须满足以下条件中的至少一项:
1.已完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或者已由法院强制执行完毕。
2.已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并予以履行。
3.经申请人书面申请,由法院审查批准撤销其失信信息。
4.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两次及以上的网络查询无果,且无人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
5.由于审判监督或破产等程序原因,法院下令中止执行该失信被执行人。
6.法院依法判定无需执行的情况。
7.人民法院依法决定终结案件所有执行内容。
请注意,每个案例需要依据相关法规和确切情况进行独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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