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为黑名单能通过尽早执行生效的裁判文书中确定的义务解除,或是人民法院及其实行完毕的,还可以消除。被法院纳入黑名单即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黑名单怎么解除
失信人黑名单消除方法如下:
1、和执行法官联络,把费用给法院,由法院再支付对方,支付完毕法院便会依据申请恢复黑名单。
2、与申请执行人达到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定执行完毕,然后向法院申请办理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清除。
各个人民法院应该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数据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公众公布。各个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示栏等其他方式给予公布,并可以采用新闻发布会或是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状况定期对社会公布。
若欲解除失信黑名单,需尽早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关义务,或与争议方达成和解共识。
待履行或和解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便可解除该名单。
失信黑名单即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指具备履行能力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义务的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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