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通常有两年的有效期。
一旦个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面临为期两年的限制措施。会根据特定情况而延长。
影响失信人名单有效期的因素:
1、纳入期:如果失信人的行为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形之一,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使用暴力或威胁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有多项失信行为等,他们的名单有效期可以从两年开始延长一至三年。
2、积极履行义务:失信人在这段时间内积极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或者主动纠正了失信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3、特殊情况:对于那些情节特别严重的失信行为,比如通过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等方式逃避执行的行为,可能会进一步延长其名单有效期。
综上所述,失信人名单的有效期通常是两年,但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和行为的严重程度,这个期限有可能会有所变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失信信息。
1.失信人员可通过主动向相关部门申请来解除失信名单。
2.失信人员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可以提前申请解除失信名单。
3.与申请人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义务的失信人员可提交撤销申请。
4.等待自动解除,一般期限为两年。
5.失信人员可向法院申请消除失信信息。
可以删除失信信息的情形包括:
1.失信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约定的义务或法院已执行完毕。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法院审查批准。
4.结束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失信被执行人财产不少于两次,并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其他人并未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
5.因审判监督或破产,法院依法裁决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
6.法院依法裁决不予执行。
7.法院依法裁决终结执行。
失信人员解除失信的流程:
1.与申请执行人进行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
2.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或被法院全部强制执行完毕。
3.向法院提出解除失信的申请,请求他们撤销对您的失信记录。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规定: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特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1.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
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
5.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
6.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
7.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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