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失信被执行人有效期的规定表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有效期一般为两年,但若存在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情况,这一期限可以延长至一至三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包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虚假诉讼或仲裁、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以及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等。
一旦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主动纠正了失信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根据规定,失信信息将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被删除: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经执行完毕;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并得到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两次以上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或终结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失信信息具有纳入期限,那么在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相关信息。
一、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多久撤销
1、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两年会被撤销。如果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如果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二、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的条件是什么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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