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就是俗称的进入黑名单,是我国信用体系的一部分。
被法院列为失信人黑名单无论多长时间都不会主动撤销。必须履行法院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后,由法院删除才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将受限: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
失信人员一直不还钱,法院还有以下措施:
1、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借款。在向欠款人讨债无果的情况下,可以及时向法院起诉要求失信被执行人归还借款。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2、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判决胜诉后,如果债务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归还借款,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依据申请执行债务人的存款,也可以申请执行其不动产,并要求对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此外,可根据特殊规定执行债务人工资、唯一住房,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可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配偶财产、申请曝光征信情况等等。
3、及时掌握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防止逃避债务。遇上赖账的债务人,我们需掌握其基本信息,时刻关注其重大资产变动,做到知己知彼,当对方意图逃避债务时,及时采取通知法院等必要手段。
4、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执行第三人财产。如果债务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却怠于行权,这时主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申请代位执行第三人财产。
失信人员可以包括以下类型:
1、个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管和其他从业人员;
2、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类企业或组织;
3、其他组织:包括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等各类组织机构。
失信人员将面临以下后果:
1、被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将被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交通工具,或者住进星级酒店等高消费场所;
2、被限制招投标:失信被执行人将被限制参与政府采购、工程承包、土地出让等招投标活动;
3、被限制出境:失信被执行人将被限制出境,不能申请护照;
4、被限制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失信被执行人将被限制担任以上职务,影响个人信用和职业发展;
5、被执行人的财产可能被查封、冻结、拍卖或者变卖,以清偿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综上所述,失信人员要自动解除失信记录,需要在失信记录被列入信用黑名单后依法履行义务,并经过一定的宽限期。建议失信人员及时履行相关义务,同时了解当地的失信记录解除规定,以便尽快恢复自己的信用记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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