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为黑名单能通过尽早执行生效的裁判文书中确定的义务解除,或是人民法院及其实行完毕的,还可以消除。被法院纳入黑名单即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黑名单怎么解除
失信人黑名单消除方法如下:
1、和执行法官联络,把费用给法院,由法院再支付对方,支付完毕法院便会依据申请恢复黑名单。
2、与申请执行人达到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定执行完毕,然后向法院申请办理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清除。
各个人民法院应该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数据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公众公布。各个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示栏等其他方式给予公布,并可以采用新闻发布会或是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状况定期对社会公布。
解除失信人员名单的方式如下:
1、了解失信信息:首先,需要了解是否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中,以及被列入名单的原因和相关信息。可以查询信用信息平台、法院网站或信用服务机构的网站,获取相关信息;
2、弄清解除条件:针对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原因,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了解解除名单的具体条件和要求。可能包括履行相关义务、缴纳相应款项、达到特定标准等;
3、履行相关义务:根据解除名单的条件,需要积极履行相关的义务。例如,如涉及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可以与相关方进行协商并履行合同,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4、提交申请材料:一旦认为已满足解除名单的条件,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并按要求提交给相关部门或机构。这些材料可能包括解除申请书、相关证据材料、履行证明等;
5、审核和处理:提交申请后,相关部门或机构将对申请进行审核和处理。会核对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决策;
6、接受监督和复核:一些情况下,可能需要接受监督和复核。可能包括接受相关部门的调查、提供补充证明材料等。
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的情形如下:
1、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3、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1、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2、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3、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4、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5、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综上所述,一旦被纳入“失信人黑名单”,在很多方面有影响,如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失信被执行人应当在积极履行义务后,向人民法院提交解除失信人员名单的申请,审核无误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失信信息。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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