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黑名单解除是需要还清欠款后,5年自动修复,其余打广告可以代理修复征信,解除征信黑名单的都是诈骗。
征信修复和征信异议有很大的区别。征信修复是产业链上的一种说法,甚至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征信异议是监管部门规定的,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等规定,无论是征信机构还是商业银行等信息提供者,都有如实报送信用信息的义务,无权随便更改、删除征信报告上展示无误的不良信息。然而,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征信异议本质上是一种“改正错误”的纠错机制,有别于“失信后”为重塑信用而进行的修复。
所谓的征信修复机构,实际上是通过非法恶意投诉等手段逼迫金融机构作出让步,若这种方式得逞,会导致信用记录失真,影响整个征信体系的客观性、独立性和真实性。具体来说,征信体系应用广泛,如果某家银行审核不严甚至辅助作假,不仅会导致个人征信报告失真,也会影响其他金融机构,比如其他银行在进行放贷发信用卡时,银行风险控制能力就会降低,风险也会随之增加。
随着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及金融体系不断完善,金融服务日益发展,征信信息及信用数据对个人的价值和意义凸显,因此才形成征信产业链存在的土壤。必须增加违法违规成本,对寻找征信修复机构进行征信修复的征信主体要进行相应处罚,对从事征信修复的机构也要进行严格的处罚。
对个人而言,千万不要相信所谓的征信修复机构,如果对信用记录有异议,可以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提出。同时,要养成合理借贷、量入为出的习惯,不要过度借贷、盲目借贷,个人征信是‘第二张身份证’,要珍惜和维护个人信用记录。
法律分析:将被执行人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即法院黑名单)的途径主要有两种:首先,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将特定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的申请,并陈述相应的理由。如果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将决定将其纳入黑名单。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特定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实施信用惩戒:1、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2、通过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或抗拒执行的;3、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等手段规避执行的;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6、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进行了明确,包括不得进行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出行;(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送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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